各负其责
2023年4月,李某经老乡介绍,为某小区业主夏某进行阳台拆除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夏某并没有具体指挥李某应该怎样施工,没有告知人员安排等事项,也没有为他提供施工工具。施工过程中,由于阳台没有设置护栏,李某在抽拉阳台底部钢网时,因用力过猛,导致钢网脱落,不慎从二楼阳台摔落受伤。
事发后,李某委托某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损伤情形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标准。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承担侵权责任。
夏某辩称,李某作为施工人员,在未设置栏杆的阳台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夏某未对李某具体施工方式等作出指示,可见夏某无需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双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在拉钢网过程中因用力过大致钢网脱落而跌落受伤,其作为施工人员,既无相应施工资质,又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采取充分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夏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工程,未在二楼阳台设置必要防护措施,亦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或履行提示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及注意义务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自担60%责任,夏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夏某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慰金等共计65662.82元。
判后,双方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定作人应加强对承揽作业的监督与管理,在选任承揽人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查验其是否配备与作业风险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揽人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同时,承揽人也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切不可因追求效率而忽视操作安全,更不能违章作业、冒险施工。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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