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谈话既是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也是与被调查对象心理博弈的关键环节。
其中,“试探阶段”是谈话过程中极为关键的一环。
此阶段,谈话对象往往尚未完全放弃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探明组织掌握的情况,从而决定下一步是坦白交代还是继续对抗。
若谈话人员对此缺乏足够警觉和有效应对策略,不仅可能使案件陷入僵局,甚至可能因信息泄露而打草惊蛇,导致证据灭失、串供等严重后果。
因此,准确识别并有效破解谈话对象的试探行为,是确保谈话工作顺利推进的核心能力之一。
结合工作实践,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分享破解对象试探性谈话技巧、方法和实战经验。
一、精准识别:试探行为的三种典型表现
在试探阶段,谈话对象虽表面配合,实则暗藏机锋。其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策略性和目的性,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套取案情。
谈话对象会以看似无意的方式,反复询问案件进展、其他涉案人员情况、组织掌握的线索来源等敏感信息。
例如,他们会问:“你们是不是已经找过某某了?”
“这件事除了我还有谁知道?”
“你们是怎么发现这个账目的?”
这些问题表面上是寻求澄清,实则是试图拼凑出组织掌握的证据链条,判断自己的问题是否已被全面掌握。
一旦确认组织证据不足,便可能立即转为强硬态度,甚至翻供抵赖。
第二,索要证据。
部分对象会直接要求谈话人员出示具体证据,如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他们常以“无凭无据不能定罪”“你们得拿出真凭实据来”等话语施压,试图迫使谈话人员暴露底牌。
这种做法既是一种心理施压,也是一种信息试探——若谈话人员因经验不足或急于突破而展示部分证据,对象便能据此判断组织掌握的程度,进而调整策略。
第三,虚假供述。
更为狡猾的对象会主动“交代”一些问题,但这些供述往往是精心设计的:
或是完全虚构的情节,用以测试谈话人员是否识破;
或是将真实问题掺杂在大量无关细节中,观察谈话人员的关注点;
又或是先承认次要问题,掩盖核心违纪违法事实。
一旦发现谈话人员对其所述内容反应平淡或无法追问细节,便迅速改口,声称“记错了”“被人误导”,以此扰乱调查节奏。
这三种试探方式虽形式不同,但目标一致:摸清组织底细,争取主动权。
谈话人员若不能及时识别,极易落入对方设下的心理陷阱。
二、洞察本质:侥幸心理驱动下的策略性试探
要有效破解试探行为,必须深入理解其背后的心理机制。
试探阶段的核心心理要素是“侥幸心理”——即谈话对象仍抱有一线希望,认为组织可能并未掌握全部事实,自己尚有回旋余地。
这种侥幸心理源于多重因素:
一是对自身反调查能力的高估,认为销毁证据、串通他人已足够严密;
二是对组织调查手段的低估,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赖口供,缺乏技术侦查能力;
三是对后果的恐惧与逃避,不愿面对即将承担的纪律法律后果,因而本能地寻求“最小损失”的出路。
在侥幸心理主导下,试探成为一种理性选择。
对象通过试探,试图完成三个判断:
1. 组织掌握了多少?(信息评估)
2. 我的问题是否已被锁定?(风险评估)
3. 交代与抗拒哪个代价更小?(策略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试探并非软弱的表现,而恰恰是对象在高度紧张状态下采取的主动防御策略。
他们往往在试探中保持高度警觉,密切观察谈话人员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表情、每一次停顿。
哪怕是一句无心的“我们还在核实”,也可能被解读为“证据不足”的信号,从而强化其对抗决心。
因此,谈话人员必须清醒认识到:试探阶段不是谈话的“缓冲期”,而是心理攻防的“主战场”。
谁能在这一阶段稳住阵脚、守住信息、掌控节奏,谁就掌握了后续谈话的主动权。
三、科学应对:构建“守、稳、析、控、托”五维策略体系
面对谈话对象的试探,简单回避或强硬压制均非上策。
有效的应对需要系统思维与战术技巧相结合。结合实践经验,可构建以下五维策略体系:
第一,严守信息防线,杜绝“无意泄密”。
谈话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禁在谈话室内讨论案情、交换意见或查阅敏感材料。所有内部沟通应在专门场所进行。
对于对象提出的案情类问题,应统一回应口径,如“相关情况正在依法依规核查”“你的问题需要你本人如实说明”,避免陷入解释或辩论。尤其要警惕对象以“帮助组织查清事实”为名诱导透露信息,须知任何看似无害的细节都可能成为其判断依据。
第二,保持言语弹性,做到“可进可退”。
对对象的供述或提问,谈话人员不宜轻易肯定或否定。例如,当对象说“那天我确实去了那个酒店,但我只是喝茶”,不要立即追问“喝茶?那为什么监控显示你进了房间?”,而应回应:“你说的情况我们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这样既未否认其说法,也未暴露掌握的证据,保留了后续突破的空间。
言语上留有余地,是防止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的关键。
第三,动态分析供述,甄别真伪虚实。
并非所有供述都值得采信。谈话人员需结合对象一贯态度、供述逻辑、细节一致性及外围证据进行综合研判。
例如,一个此前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对象突然主动交代,极可能是试探性供述;而供述中若出现大量模糊表述(如“大概”“可能”“记不清了”),或刻意回避关键时间、地点、人物,则可信度存疑。此时,不应急于记录在案,而应通过后续细节追问予以验证。
第四,控制情绪表达,做到“喜怒不形于色”。
谈话对象在试探时,眼睛如同雷达,时刻扫描谈话人员的微表情。
一个惊讶的眼神、一次不经意的皱眉,都可能被解读为“没想到你知道这个”或“这个说法不对”。
因此,谈话人员必须训练情绪管理能力,无论听到多么离奇的谎言或多么关键的线索,都要保持平静、专注、略带审视但不失尊重的态度。
这种“不可测”的状态,反而会让对象心生疑虑,不敢轻举妄动。
第五、善用“托底”话术,化解新手困境。
对于经验尚浅的谈话人员,面对对象咄咄逼人的试探,可采用“托底”策略。例如,当对象反复索要证据时,可明确表示:“关于证据的具体情况,我不掌握,也不负责判断。你的问题需要向组织如实说明,由组织综合认定。”或将问题上交:“这个问题我需要请示领导后再作答复。”
这种回应既未泄露信息,又堵死了对方继续纠缠的空间,同时体现了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因个人应对不当导致被动。
此外,团队协作至关重要。主谈与副谈应分工明确,一人主攻心理施压,一人负责记录与观察;必要时可适时更换谈话人员,打破对象对特定谈话风格的适应,制造新的心理压力。试探阶段是谈话工作的“试金石”,既考验谈话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检验其心理定力。
唯有准确识别试探行为、深刻把握侥幸心理、科学运用应对策略,才能在不动声色中瓦解对方防线,为后续突破奠定坚实基础。纪
检监察工作讲求“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在试探阶段守住底线、稳住节奏、看透人心,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治责任。
面对日益隐蔽化、智能化的违纪违法行为,谈话人员必须不断提升心理洞察力与策略应对力,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应对有方”,让每一场谈话都成为正义与真相的有力推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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