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
12月29日17时20分许,我区某小学一家长在“护学岗”志愿执勤时突然晕倒。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附近医生赶赴现场施救,后送至市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于19时08分抢救无效死亡。我区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已成立工作专班,正全力做好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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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下午,在张家界永定区一所小学门口,一位家长在站护学岗时突然晕倒,送医后身亡。30日,事发小学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记者,出事的家长今年45岁,据监控视频显示,该家长在护学岗大概站了20多分钟,期间还与其他家长聊天、抽烟,倒地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其送医,经检查显示其有基础疾病。
该工作人员介绍,学校护学岗是按照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要求,家长每次站岗大约30分钟到40分钟,目前学校及相关部门已介入,正在处理此事,出事家长家属将前往学校进行协商。
据封面新闻消息,永定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已经报公安部门处置,正在按程序走。一位工作人员称,该家长站护学岗不到两分钟就晕倒了,“护学岗是家长自愿参加的,学校和教育局都在处理这件事。”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学校无过错则无责。若是家长完全自愿,学校对其自身疾病无预见义务,且尽到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义务及时送医,死亡因自身疾病发作导致,学校无需担责。若学校强制要求家长护岗,学校作为组织者与管理者,对该被迫参与的活动负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若学校强迫且未尽安全保障应急义务,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若家长自身疾病是主因,学校过错为次因,按比例承担次要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若家长自愿参与护岗,家长无报酬、学校接受帮工并受益,则构成无偿帮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按过错责任和公平补偿处理。如果学校无过错,比如已尽安全提示、提供必要保障、事发后及时救助等,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如未提示风险、未配备急救设备、超时安排等,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家长死亡是基于自身疾病且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通常不赔,可依公平原则酌情补偿。
赵良善强调,若家长被迫参与护岗,学校通过排班、施压等强制安排,家长无拒绝自由,则构成管理从属用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学校作为管理、用工方,对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学校原则上全额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家长有自身疾病仅可适当减轻责任,并不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此背景下,家属需证明存在强制措施,如排班表、威胁性通知、家委会施压记录等,学校需证明已尽到管理与安全义务。
赵良善提醒,此事也给学校敲了一记警钟,学校平常要明确护岗自愿原则并公示;不与学生待遇挂钩;提供安全培训、急救设备与必要保障;为家长购买意外险;事发后及时救助并保留证据。
来源:观察者网、九派新闻、封面新闻、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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