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长高虹安在“立委”任内的助理费案,二审逆转从贪污重罪改依伪造文书罪判6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让不少绿侧翼崩溃,有附绿工作者拿高案与台北市前议员童仲彦因助理费案被依贪污罪判3年10月相比,质疑法官郭豫珍因政党颜色而有不同见解,博得“青鸟”与绿媒的无数掌声。
若为民发声,用高道德检视政治人物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假道德之名去配合民进党的政治操作,和分裂势力一个鼻孔出气,那这些谈道德的动机,不禁让人打上问号。
首先,“高院”在二审改判的理由中,就点出高虹安一审判决引用童仲彦案的犯罪事实,但童案是“纯粹挂名的人头助理”与高案“实际聘雇助理”之事实不同;“高院”合议庭因此认为引不同事实作为有罪判决论证基础,应属违误。
根据童仲彦案的判决,其中被认定是人头助理的蔡姓男子另有其他工作,也未实际在童仲彦的议员办公室或服务处任职,但提供名下账户供童仲彦办公室使用、向北市议会领取公聘助理费,每月3万元,但事后仍由童仲彦的另名助理领取供童所用,蔡姓男子在调查时也坦承她是单纯做人头。
高虹安的助理,则是全都有真实从事助理工作,“高院”比对台立法机构回覆提供的“立法委员薪资发放明细表”及“立法委员加班费发放明细表”将台立法机构编列的预算数额及“立委”每月报支数额相互对比,认定与高虹安“立委”办公室领取的助理费高度吻合,且每位都有实际从事助理相关工作,因此不具有贪污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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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二审逆转,绿侧翼如丧考妣。(台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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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立委”和议员涉及助理费案侦办结果大相径庭的原因,还在于二者适用法源不同。
台立法机构法制局今年3月曾撰写一份《立法委员聘任公费助理相关法制问题研析》,并由法制局长郭明政挂名。而郭明政今年8月曾签署一份报告,主张立法机构对于“宪法”法庭判决“仅有尊重义务,尚无遵从之必要”。
该报告指出,台立法机构于1985年经院会决议,增列政府公费补助每位委员“助理研究补助费”每月新台币 1 万 5,000 元53,乃“公费助理”滥觞,以公费补助“立法委员”研究用,弥补委员财力不足。1999年立法机构五法通过,于“立法机构组织法第32条”明定公费助理制度,正式将公费助理法制化。该报告认为,其立法原意仍系“助理研究补助费”,而非人事薪资。
而地方议员补助条例立法开始,议员助理费就不是议员的薪资补贴,订有人数与申领总额上限,有聘有单据则领,用人头则涉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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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真要质疑判决双标,高案也不该和童案类似,二者适用法源不同,没有可比性。而是要对比同为“立委”者的类似状况。而最有参考价值的,莫过当年的民进党“立委”王雪峰。
2011年,王雪峰指控前助理在1999年至2003年间,涉嫌盗领她的存款200多万元,但检方查无实据,认定她空言指控,将其助理不起诉,检方调查后却意外发现,王在“立委”任内,疑有多次向台立法机构申领每名助理每月薪资补助5万,但实际上只发给助理3万,差额1万多元,疑有溢领立法机构公费助理薪资补助情事,涉嫌贪污、伪造文书,并分案调查。
期间,检察官曾数度传唤王雪峰,但王都没有到庭,检察官最后是依据相关证人证述以及客观证据资料的显示,认定她没有贪污的犯意。
值得注意的是,王当时被查到聘用她公婆等亲人当助理,因此有“聘用人头助理”的嫌疑。但检方采信她公婆有帮忙助选,还有帮他开车的说法。
至于助理费3万报成5万,北检认为,王当时实际任用的助理人数,超过补助上限,虽然她确实不实申领立法机构助理薪资补助,但只是“便宜行事”,没有贪污犯意。因此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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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符合比例的道德标准与批判火力,穷追猛打高案,不过是为赖清德当局近来的倒行逆施转移焦点。(台媒)
面对相同情况,侦办力度却是天渊之别,更该质疑标准不一的是北检,而不是审理高案的郭豫珍法官。
再退一步言,即使用高道德标准要求高虹安,对高案的判决结果有不同解读,面对“青鸟”因为审案法官是外省背景,就开始进行“抗中保台”的人身攻击,把法官抹红成XX同路人,把法律问题歪曲成政治问题。任何一个号称反民进党,反对谋“独”分裂的人,也不应该纵容这样的卑劣作为,批高的同时,也不该忘记批判这些扰乱台湾社会,挑动两岸对立的“青鸟”,但有些高举道德大旗者,却对这种没有道德下限的行为不置一词。
面对 “大法官筹安会”仰体上意呼之欲出,那些在岛内把是非正义喊得震天炸响者宁愿做睁眼瞎,也不愿意多说一句话。反而积极配合“青鸟”,去穷追猛打对两岸大局无关宏旨的区区助理费案,大炮打小鸟,试图为民进党的倒行逆施转移焦点。假使这些人连高案与童案适用不同法源都搞不清楚,就对绿营造谣照单全收,这样的作为正是他们平日宣扬的道德标准的反例。与其夸夸其谈还不如早点隐退,留下还算光彩的转身背影,总比执迷不悟,跌入变节堕落的万丈深渊,彻底沦为反面教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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