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镇饲养宠物现象日益普遍,宠物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宠物给家庭带来陪伴与欢乐的同时,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涉宠”纠纷却时有发生。如果宠物之间产生冲突后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日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了一起
因“猫狗大战”引发的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小张和小刘是邻居,小张养了一只金渐层猫咪,小刘养了两只田园犬。2025年2月某晚,小张的猫玩耍时从家中跑到小刘家门口,与小刘未栓绳的两只狗突发撕咬,田园犬因体型较大占据优势,导致小张的猫受伤较为严重。
事后,小张赶紧送猫就医,但猫咪因伤势过重死亡,小张遂要求小刘全额赔偿医药费和猫咪购买费用。小刘则否认猫咪是被自家狗咬伤去世,双方情绪激烈,纠纷难以化解,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其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考虑到双方系邻居,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中,小张放任猫咪自由出入玩耍,小刘对狗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双方作为饲养人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聚焦双方矛盾焦点及诉求,从法理到人情,劝导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谦让,并从可能造成的影响、邻里关系的维持、减轻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各退一步,达成协议,小刘当场给付小张3000元补偿款。
法官说法:
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严格履行管理责任,是预防侵权纠纷、规避法律风险的最有效途径。饲养人务必遵守规定,规范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宠物互伤或伤人事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另外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也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遛犬不牵绳等行为处罚再升级!
遛狗不拴绳将不再是“小事一桩”
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违规养犬
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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