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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名山公安
枪爆无小事 民安重泰山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
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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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具有高度危险性
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
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非法持有、制造、买卖、出租、出借枪支
但仍有人置法律于不顾
以身试险
最终深陷囹圄 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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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11月21日,名山区公安分局黑竹派出所经过细致侦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有效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
办案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经过周密部署,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46岁,什邡市人),并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改装射钉枪一把、切割机一台、电焊机一台以及射钉弹30发。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查获的疑似改装射钉枪进行专业鉴定,鉴定结论明确:送检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经查,该枪系张某某网上购买零件自行组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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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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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并持有枪支
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社会隐患
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警方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全面清除辖区内枪爆隐患
守护群众平安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
如果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者持有枪支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请关注@雅安李小编视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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