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向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公司车间和三位同事抬变压器架子时,不慎脚滑被铁杆顶到胸部导致受伤,申请将肋骨骨折认定为工伤。唐某在申请工伤时无法出具证人证明和考勤记录,某区人社局调查询问了唐某同事李某,李某称不清楚唐某是否受伤,也想不起那天有没抬架子。某区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唐某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唐某提交《无证人说明》认为自己在公司车间和三位同事抬变压器架子时不慎受伤,但该三名同事不愿做证。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经与唐某的上级、同事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均表示未见到或听说唐某在工作中有发生安全事故。同事李某也表示不知道唐某受伤,故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某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珠海中院发布2025年度工伤认定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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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在职劳动者均不愿作证,用人单位消极配合,导致人社局对事故原因、结果出现无法查清的情形,致使法院认为人社局已尽到调查义务、相应事实已查清,从而支持了人社局不予做出工伤的决定。
本起案例的结论是否正确,笔者表示一定的怀疑。 理由在于,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很可能丧失了收集初步证据的能力,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是否适当属于争议焦点。
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周围同事的询问和调查以及对用人单位所掌握证据的调取,例如监控、进出厂区记录等等,是人社局可以查清事实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的结果对其更有利,倘若用人单位对在职员工施压或采取消极方式应对,确有可能发生案例中的结果。另外,法律亦不强人所难,无法要求同事必须作证。
那么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存在举证妨碍行为,如何衡量人社局是否已穷尽一切合理手段,将成为法院最终认定人社局做出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倘若单纯的将人社局是否穷尽一切合理手段做为唯一标准,恐有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变难的情形,从而违背立法初衷。
这就意味着对劳动者而言,工伤认定过程实质就是一起小型的诉讼程序,需要有证据意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在人社局调查的过程中需要提供适当的帮助以及监督,避免人社局在调查时受阻,从而产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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