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中
对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的
外部监督机制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针对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的外部监督机制,是多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和多种方式,对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相关内部决策、审批、指令等行为实施的监督体系,涵盖司法、检察、权力机关、社会监督等多个维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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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监督
这是外部监督的核心力量。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并非仅审查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外部行为,还会通过案件审理倒查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比如对于行政机关以“拆违”代替正常征收的情况,法院会审查其内部审批流程、执法依据的报批材料等是否合规;若发现行政机关内部存在指令违规强拆、篡改补偿标准核算依据等行为,可在判决中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进而否定内部违规行为的效力。同时,当事人若认为法院对拆迁案件的执行行为违法,可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结果不服还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形成对行政机关配合执行环节内部行为的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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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专门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贯穿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全流程,且能针对行政机关内部违法失职行为精准发力。一方面,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背后存在内部推诿、故意拖延等行为,可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
另一方面,直接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如发现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内部存在滥用职权、贪污补偿款、违规审批征地手续等行为,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若损害公共利益,还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可移送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例如乐清某拆迁项目中,检察院通过监督撤销了违法补偿决定,背后就是对行政机关补偿审批这一内部行为的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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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与政协监督:
人大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征地拆迁领域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行政诉讼反映出普遍问题时,人大可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征地拆迁审批流程、补偿资金拨付内部管控等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内部管理漏洞、违规决策等问题,督促政府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政协监督:政协可结合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的典型案例,通过提案、调研建议等形式,对行政机关内部在征地拆迁中的程序规范、权力制衡等提出意见。比如针对诉讼中频繁出现的补偿款核算不透明问题,政协可建议规范行政机关内部补偿核算的复核流程,推动行政机关完善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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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监督:
这是群众参与监督的重要形式,能对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形成广泛约束。一方面,群众可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监督,被拆迁人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内部存在违规操作,如私下调整拆迁范围、内部打招呼干预补偿等,可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会交办相关单位核查处理。
另一方面,媒体通过曝光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的典型案例,能将行政机关内部的违规行为公之于众。例如某案件中媒体曝光行政机关内部存在虚假上报拆迁进度、虚报补偿费用等问题,会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促使行政机关内部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相关流程。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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