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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参与了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案,有人被判死刑,有人死缓,还有人只判了 13 年。
量刑差距为何如此之大?
一、“罗大美”遇害案的量刑分歧
2023 年 7 月,余金生伙同沙玉姣、杨恒盯上了网红 “罗大美”。杨恒受指使多次邀约,最终将 “罗大美” 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随后控制“罗大美”并转移至闲置平房,胁迫其转账 200 余万元,还在事后将 “罗大美” 残忍杀害并埋尸;沙玉姣则负责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
一审法院判决:余金生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沙玉姣因抢劫罪获死缓,杨恒因抢劫罪被判 13 年。
这一判决却引发争议:
杨恒上诉称,自己没参与预谋抢劫,判重了;
而“罗大美”家属则觉得 13 年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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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从犯该怎么区分?
关于什么是主犯、从犯,法律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通常是犯罪的发起者、核心执行者,比如本案中提出抢劫想法、亲手杀人的余金生,以及积极看管“罗大美”、接收赃款的沙玉姣。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简单说就是 “配角”,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和被动性。
司法实践中区分主从犯,主要看三个维度:一是谁发起的犯意,二是谁主导了犯罪流程,三是谁的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杨恒的诱骗行为,虽然是犯罪的 “敲门砖”,但他在把人带到指定地点后就彻底离场,没参与核心的控制、勒索、杀人环节,也没分赃,这也是一审认定其为从犯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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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从犯的认定,对刑期产生重大影响
主从犯的身份,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判死刑,比如本案主犯余金生;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量刑要比主犯轻得多,这也是杨恒能获刑 13 年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定余金生、沙玉姣是抢劫主犯,杨恒未参与后续抢劫、杀人及分赃,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此,做出如上判决。
四、法律的公平是罚当其罪
“罗大美” 案的主从犯争议,本质是百姓情理和司法法理的碰撞。“罗大美”家属的愤怒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得按法律规定来。
法律的公平,是罚当其罪,既不让主犯逃脱重罚,也不把从犯当成主犯 “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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