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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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因和解协商、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等原因,在一审程序中明确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但后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又试图重新主张该诉求。
那么,以一审放弃诉求为由上诉是否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二审不审理能再审吗?
最高院在《辽宁超越拍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帝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已明确放弃的诉求,法院未予审理,后又以已经放弃的诉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该点理由不予处理正确。
本案焦点是,关于超越公司主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问题。
首先,关于中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中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玉明虽然不予认可,但不能否定中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活动的真实性。
其次,超越公司向马玉明个人账户汇入的280万元能否认定为超越公司向中深公司返还的保证金,虽然马玉明系中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其与中深公司系两个独立的主体,中深公司与超越公司的《竞买协议书》并没有返款给马玉明的约定,原判决未认定超越公司向马玉明个人账户汇入280万元系向中深公司返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此外,本案一、二审判决生效后,超越公司已就280万元问题另行向马玉明和中深公司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超越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280万元的抗辩在生效判决未予支持后,已经通过另案主张权利。
再次,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问题,二审判决认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得反言”原则,对超越公司的主张不予审理。
经审查,超越公司在二审中对于上诉请求中涉及的实体问题明确表示放弃,二审法院仅围绕超越公司上诉请求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深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权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参加诉讼等问题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处分需秉持谨慎原则,明确放弃的诉求将因禁止反言原则被二审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且可能面临另行起诉的程序障碍。建议当事人一审中充分评估诉求可行性,避免轻易放弃权利;确需调整诉求时,优先选择变更诉求而非放弃,并寻求专业律师指导,防范因程序失误导致实体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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