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圳14岁少年钟某某因嫉妒持刀杀害同班女同学潘某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再次将《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向舆论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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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到底该保护未成年受害者还是未成年罪犯”的追问,夹杂着受害者家属的悲痛与公众的愤懑,直指法律天平的核心刻度——当未成年的身份与残暴的罪行重叠,法律的温度与锋芒该如何平衡?
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罪犯保护伞”的质疑,源于对极端案件的痛心,更源于对法律初衷的误读。
从立法文本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开篇即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未成年人”的范畴,从来都以无辜受害者为核心主体。
法律中专门规定,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伤害案件时,需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女性被害人等保护措施,还应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救助、转学安置等全方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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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案件中,法院要求钟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是对受害者权益的直接保障。那些认为法律“只保护罪犯”的声音,实则忽略了法律对受害者的特殊关照,也混淆了“对未成年罪犯的惩戒适度性”与“对罪恶的纵容”的本质区别。
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惩戒尺度是否匹配其罪行,而非是否应该保护。
钟某某案中,公众质疑“无期徒刑实际服刑15年左右,出来仍属壮年恐再犯罪”,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5至18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甚至可减至10至15年。
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减刑并非“法外开恩”,而是以“认罪服判、接受改造”为前提,且对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会从严掌握。
更关键的是,我国法律早已堵死“未成年即免罚”的漏洞:《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至12岁,钟某某因刚满14岁且犯故意杀人罪被追责,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对于未达刑责年龄的严重施暴者,法律还规定了封闭性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实现惩戒与矫治的双重目标。
否定“枪毙未成年罪犯”的主张,并非对罪恶的妥协,而是法治文明的底线坚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背后是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特点的科学认知——即便如钟某某般精心预谋、事后撒谎,其认知能力、自控能力仍未完全成熟,仍存在教育改造的可能性。
将罪犯长期关押于监狱并开展矫治,看似消耗社会资源,实则是避免“以暴制暴”陷入恶性循环的理性选择。
英国政府2025年的研究报告显示,52%的青少年重复犯罪者有童年行为问题,49%有严重的学校出勤问题,这些数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多重因素的产物,单纯的死刑无法解决根源性问题,反而可能催生更隐蔽的暴力。
平衡保护与惩戒的关键,在于让法律的标尺更精准地适配罪行的轻重,而非走向“一刀切”的极端。
面对钟某某这类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的案件,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
这一源于英美法系的原则,主张对虽未达法定刑责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时具备辨别是非能力、主观恶意达到成人水平的未成年人,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建议,引入该规则需满足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如通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认定“恶意”,进行受审能力评估等,这既能避免刑责年龄下调的“一刀切”弊端,又能对极端恶性案件实现精准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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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对钟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已是当前法律框架下对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的顶格处罚,正是“宽容不纵容”原则的实践——宽容的是其未成年的身份,不纵容的是其残暴的罪行。
消解“保护受害者还是保护罪犯”的二元对立,更需要构建“惩戒+矫治+预防”的全链条体系。
钟某某作案前曾上网查询“14岁杀人需担何责”,这种对法律边界的刻意试探,暴露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缺失;英国研究显示,27%的青少年惯犯集中在最贫困社区,48%易受犯罪同伙影响,这提醒我们,贫困、不良交友、教育缺位等社会因素才是犯罪的温床。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既要强化对受害者的权利救济,让“犯罪必担责”的信号清晰明确;也要加强对潜在风险青少年的早期干预,通过校园心理辅导、家庭监护干预、社区矫正等措施,阻断“问题少年”向“罪犯”的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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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终极目标从来不是惩罚,而是守护——守护潘某某们本该绽放的青春,守护钟某某们不至于在歧途上越走越远,更守护每个家庭免于暴力的摧残。
当我们为受害者流泪时,不应迁怒于法律对未成年群体的整体保护;当我们审视未成年罪犯的命运时,更不能忽视其背后的社会病灶。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进步,正在于让法律的天平既不向罪恶倾斜,也不向冲动的民意妥协,在惩戒与矫治的平衡中,为所有未成年人撑起真正安全的天空。
这既需要司法机关的精准裁判,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发力,让每个少年都能在阳光下成长,而非在黑暗中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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