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 损害由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王甲诉某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合同案
案号:(2021)京0105民初655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政公司在医院有设驻点和工作人员,护工在医院内和其他护工身着统一工作服装,王甲直接将护理费交给某家政公司,护理费标准由某家政公司制定,某家政公司负责护工的工作安排、人员管理、费用结算,同时接受患者的投诉。某家政公司在王甲与王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限于介绍交易机会和协助交易,还包括对护工的管理安排、服务质量的监督、交易要素的安排等方面,故虽《协议书》中载明某家政公司作为居间方,但实际上为王甲与某家政公司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
关于王甲陈述摔倒的原因,一方面,王甲因头晕待查入院,对自身情况应更为了解,其选择的护理服务系仅包括基本生活协助的“轻度级陪护”,事先亦未如实告知相关病史,应对自身行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王甲称事发时找不到王乙,才决定自行前去打饭然后摔倒,但从监控视频来看,王甲走出病房门口的同时,王乙随即跟随其从病房走出,故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某家政公司陈述摔倒原因,一方面,从监控视频来看,王乙在病房门口和王甲交谈后,并未接过王甲的饭盒,而是留王甲在原地后自行走在前面,法院难以认定某家政公司该主张已充分举证:另一方面,王乙作为王甲的护工,在撞见王甲在病房门口后,应当将其搀扶回房间并安置好后再去打饭,不宜放任其单独行动,故某家政公司对王甲骨折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现有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考虑到患者与护工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某家政公司承担30%的责任,王甲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家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甲医疗费3780元、护理费1446元、交通费51元、伙食补助费570元、残疾赔偿金19564.32元、鉴定费690元;二、驳回原告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解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律适用涉及前后法衔接。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可能存在时间上的问隔,即损害后果在侵权行为发生一段时间后才产生,此时就有可能出现行为和后果跨越法律效力期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此种法律适用的安排不会改变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都不会影响行为人的合理预期,而且评价侵权责任时总是需要根据最终发生的损害后果来判断,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分离的情况下,如果损害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对当事人而言最直观的方法就是根据新的法律来判断。
此种规定也不会改变法秩序,沿袭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做法。广义上的损害后果是指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现实损害和现实危险,前者通常表现为财产的减少,死亡、残疾等物质性人格利益的减损,名誉减损、精神痛苦等精神性人格利益的减损。
具体到本案中,王甲摔倒的事发时间虽系2020年9月,但物证鉴定中心对王甲伤残等级鉴定出具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王甲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有赖于依靠鉴定结果加以判断,故可认定损害后果确定时间为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也体现了上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
关于第二个问题责任承担涉及接受劳务者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上述条款规定的责任属于替代责任,也属于无过错责任,由非行为人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提高技术及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及时得到救济。
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围时,除一般原则,还必须考虑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的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等。具体到本案中,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甲方为医院三替陪护中心,即本案被告,服务地点为XX6床,服务费由家政公司代收代管,在扣除中介费后全额结算给王乙。在协议履行中,某家政公司受医院委托,随时检查王乙服务质量,如果王甲对服务不满意,应及时通知更换服务人员,护工在医院工作时身穿统一制服。因此,从工作地点、驻点名称、统一着装、费用交纳、费用标准、工作安排、人员管理等方面综合分析,某家政公司与王乙之间应系劳务关系,王乙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由某家政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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