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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本律师曾发布过一篇关于仙人跳案件反转的文章。
那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10月:我的委托人与一名女子发生关系后被指控涉嫌强奸。然而短短数日后,真相却急转直下——我们发现这其实是一场精心预谋的仙人跳。随后,公安机关将三名共谋者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
今年六月,另一名涉案嫌疑人也因同案被刑拘,至此,本案被告人数增至四人。
今天,案件终于完成全部庭审,但在庭审过程中,有一些特别耐人寻味的细节,引发了我的关注。我非常想与大家分享,也想听听各位的看法——到底是我多想、钻了牛角尖,还是这件事本身就存在明显的不公?
其实这篇文章原定的标题是《都说没犯罪,为何只信公安,不信被告人?》,后觉得可能太过激进,容易被举报下架,故替换为温和的表述,各位对这个标题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人物关系
事先声明,以下内容以B、C、D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笔录为基础。
由于三人的供述在逻辑上前后一致,且能够与现有客观证据形成对应,我个人倾向认为他们的陈述更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
在讲述关键经过前,需要先交代四名被告人的关系:A与B为情侣;C、D为无业人员,ABC为本地人,D为外地人。
庭审内容
庭审中,被告人A声称自己是当地公安某队长G的“线人”,曾向该队长提供涉毒线索。B是A的女友。C、D与二人相识后共同参与了本案。
根据BCD的陈述,A、C合谋设计陷害我的委托人。A称队长G是自己的“大伯”,并表示只需安排D与委托人发生关系,再将擦拭体液的纸巾留作“证据”,在G当值当天前往报案即可。等我的委托人被刑拘后,由G以“主办民警”身份出面,通过“谅解”的名义向受害人家属索取财物,再将所得款项分给A、B、C、D。
然而,这场阴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意外。
D与我的委托人在认识当晚即发生关系,而次日恰好并非队长G的当值日。报案后,案件被另一组民警受理,计划中的“主办民警”无法介入。我的委托人虽在当日被刑拘,但经调查后,强奸案最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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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的计划不但未能得逞,反而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将自己送进看守所,酿成一场彻底的反噬。
审判关键
庭审的关键之处在于:B、C、D在庭审与侦查阶段的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当地公安局某队长G参与共谋了此次犯罪。
他们均供述曾亲眼看到A使用微信语音与G通话,联系人备注是“G伯”,通话时双方称呼亲密,关系非同一般。A也曾向他们介绍过G在当地公安的身份,并称整套“仙人跳+索财”的操作方式,就是G传授给他的。
基于此,我个人更倾向相信B、C、D的供述。
尤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B与C在案发前素不相识,D又是外地人,三人彼此之间缺乏串供条件。而他们在被分别羁押、相互隔离的情况下,仍能在笔录与庭审中给出“细节一致、逻辑连贯、相互能够印证”的陈述。
如果不是确有其事,我不认为他们能说出这样的供述。
再看A的行为:
A不是用手机号码拨打,而是刻意使用微信语音通话。为什么?因为微信语音不像电信通话那样能被调取通话清单——更隐蔽、更不留痕迹。这恰恰与三人所指称的“与G勾连”具有高度一致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
BCD均称案发前A使用的是苹果手机,但公安机关最终只查获了一台红米手机。
A的解释更是前后矛盾:
(1)第一次庭审:称醉酒时摔坏了苹果手机;
(2)第三次庭审:又改口称把苹果手机“卖掉了”。
这种变化本身就说明问题。
作为自称“G的小弟”,A很可能在被抓后仍存有侥幸心理,等出来,再卖G一个大人情:“看吧,对方律师怎么逼问,我都没把你供出来。”
这一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底层小弟幻想着用沉默换一条保护伞的恩情。
三次发函
G作为我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的关键人物,一直没有到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我当然持续关注这一点。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依职权第一次向公安发函,要求调查G是否与本案有关。
公安随后回复了一纸情况说明,内容很简短:“未发现G有违法犯罪情况。”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开庭前,本案审判长依职权第二次向公安发函,再次要求调查G是否涉案。
但这一次,公安没有回复。
第二次开庭时,我在核查A的通话记录时发现:报案当日,A与一个号码进行了12次通话,时间从上午11:00一直到晚上23:56。庭后经我查询,这个号码的机主是当地一名公安辅警L。
庭审中,我先说明,自己发现了可能与G有关的线索。可能是A意识到了我下一步的问题,他显得略有准备。
我问:“你在报案当日有没有联系过任何公安人员?”
A自信回答:“有,L。”似乎已经预料到我要问这一点。
“L是谁?”
“一个辅警。”
“D去报案,你为什么要给辅警打电话?”
“我们是好朋友,我问问他上班没。”
“就这一通?”
“我记不清了。”
“那我告诉你,在报案当日,你与L一共通话12次,从上午11点持续到晚上将近24点。难道这些都是问他上班没?”
既然已经出现客观指向L的线索,我认为有必要从L入手,进一步查清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也可以顺带核实G是否与相关情况有所交集。
于是,我向合议庭提出,中止审理,待公安机关就此线索作出调查回复后,再恢复庭审。审判长当庭征询公诉人意见,公诉人也认为,这一线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再决定下一步程序。合议庭随后同意了这一建议。
休庭
庭后,我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意见,专门围绕G和L是否涉嫌参与本案进行了逐条分析,其中包括公安可能提出的辩解理由,以及如何进一步证实A与G存在关联的具体方法。
举个例子,A不是说苹果手机已经销毁,查不到微信记录了吗?
没关系,只需让G添加A的微信账号,即便聊天记录被删光,系统依然会显示双方第一次互加好友的时间。
不信的朋友可以自己试一下。
而就在我已经把可能的调查方向、调查方法写得如此细致、清晰的情况下,最终仍未等来我预期中的调查结果。
公安机关的回复如下:
1.一纸情况说明:未发现L涉嫌犯罪的线索。
2.L的询问笔录:电话往来只是朋友之间的日常聊天,包括约打台球等内容。
对于这样的回复,各位怎么看?
今天庭审已全部结束,接下来就是等待法院的正式判决。
整体而言,这起案件确实颇有戏剧性:前期作为辩护人经历案情反转,后期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又围绕G深挖线索,两个角色、两种视角,案件本身也因此显得更为复杂。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我个人估计:本案的判决书大概率不会出现关于G的任何内容,短期内G也大概不会因为这起案件受到影响。
但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中的细节、双方的攻防,的确值得回味和讨论。
如果你对案件的细节、司法程序的攻防,或平时的办案经验感兴趣,欢迎加入我的读者交流群。添加我微信,备注“加群”,我会拉你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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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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