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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
宾曰语云|出品
2025年11月初,包括澎湃新闻、“宾曰语云”、“记录刘杰”在内的多家媒体与自媒体,陆续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何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相关文章中使用“淫乱”一词指称何某某,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构成侵权,判决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宾曰语云”所转发的原文目前仍可公开查阅(链接:https://c.m.163.com/news/a/GQV7KG020519QQUP.html),澎湃新闻的相关报道也仍存在(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24692),并曾被中国新闻网、凤凰网、东方网、新浪财经等多家主流媒体转载。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媒体使用“淫乱”一词是否构成事实描述与合理评论。该案审判长、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在判后答疑中表示,判决并未就何某某是否存在“淫乱”行为以及“淫乱”一词词典如何解释进行评述,而是依据“问了书记员呀,或者其他人”的理解来认定其性质。尽管《现代汉语词典》对“淫乱”的释义为“性行为放纵、违反道德准则”,与何某某已被法院认定的行为相吻合,但李超法官强调,词典释义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一般常人”如何理解该词。
对话实录
时间:2025年11月3日上午
对话方:宾曰语云;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
·宾曰语云:我刚接到判决书了。我想问一下这个判决书,这是咱院里的意思,还是合议庭的意思?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这是我们合议庭的意思啊。
·宾曰语云:但是不能颠倒黑白啊,李庭长。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你也看到我上面那个写的理由了噻。
·宾曰语云:这理由你觉得符合事实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是这样,我们认为“淫乱” 这个词确实是具有名誉贬损意味的。就是你在写文章的时候,这是很明显的贬损,就相当于我们认为的相当于是骂人的这种话。这种文章不应该在网上。
·宾曰语云:那你是按照法律来判决的,还是按照自己的认为来判决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对于它的理解,我肯定按照法律啊。你觉得这个“淫乱” 属不属于侮辱性的言辞啊?
·宾曰语云:“淫乱”(的表述) 只是实事求是呀,他是不是违背公序良俗啦,他跟3个以上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你认为是正常的吗?你是不是觉得,一个亿万富翁跟3个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是不是?我应该表扬他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淫乱” 这个词,我们认为是侮辱性的言辞。
·宾曰语云:是法律认为还是你认为呢?他的行为是不是跟3个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这是我们合议庭认为,“淫乱” 这个词确实是侮辱性的言辞。你比如说你去问一下,这个事情我还问了一下书记员呀,或者其他人,就说, “你觉得淫乱这个词,说某个人你就是个淫乱的人,这算不算骂人,算不算侮辱性的言辞?”他们觉得呀,大部分人都是这么认为的。
·【点评】:“合议庭认为”原来是吃瓜群众的观点。
·宾曰语云:书记员?你这个判决是根据书记员的意见判决的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不是。我们问的时候,就是说有些我们把握不准的时候,不光是书记员,也会问一下对于某些词的意见,你刚才说到了现代汉语词典的意思是什么,我们也会考虑常人是怎么判断的,可能问一下周围的人,问问他们到底是什么意见。就比如说,我说某个人是淫乱的怎么怎么着,这种算不算骂人,我是这样的沟通言语,他们觉得说别人“淫乱”确实是含有侮辱性的。
·宾曰语云:你是根据老百姓的说法是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对对对。
·宾曰语云:来判决是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不不不,我肯定不只是根据老百姓的说法,我们是综合判断的。就是说我们确定“淫乱” 这个词是不是侮辱性的含义,这个是作为一般常人的判断。
·【点评】这个细节表明了李法官对这个案子裁判的心证过程。即,李法官对该案基于法律规定究竟应该如何裁判本身就把握不准,具有不确定性。拿捏不准的时候,不是上报审委会请示审委会研究,而是去问书记员,问其他人。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说,书记员和其他普通人的法律认知比李法官还要专业?
举个例子,如果李法官问普通人“老人倒地扶不扶”,当前多数人可能选择“不扶”,并且还会说出不扶的理由。那么,“不扶”这一普遍认知能否能成为司法裁判的标准?
·宾曰语云:咱客观一点。《现代汉语词典》对“淫乱” 的解释,我在法庭上讲了,是 “在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那他与三个不同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你认为是不是性行为放纵,违反了道德准则呢?你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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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法院李超法官:那这样,我这样讲,就比如说,有一个人,那个叫,这个、这个、这个例子呢,我怎么跟你说呢?
·宾曰语云:我想请你回答下,姓何的与三个不同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并且都被法院认定了。他这叫不叫性行为放纵,叫不叫违反道德准则?如果他的行为属于性行为放纵,违反道德规则,那“淫乱” 的定义就成立啊。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对于何某某是不是“淫乱” 或者干嘛,我们没有做定义。我们只是说 “淫乱” 这个言,它是一个名誉贬损的含义。就是在公开的网站上,你把一个人称为“淫乱亿万富翁”,就是明显的侮辱别人的人格。
·宾曰语云:那你的意思我应该说他是道德楷模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肯定不能讲这些啊,就是说你不能在网上,对一个人公开的宣扬,以公开的形式对他来进行名誉贬损,是不允许的。
·宾曰语云:李庭长,那你是不是认为,一个人与不同的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不叫性行为放纵,也不叫违反道德准则,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对这一块,我们判决里就没有进行评述。但是我们认为,你对任何人都不能在网上说“你这个人是淫乱的怎么怎么着”,这是不对的。
·宾曰语云:那他的行为符合不符合现代汉语词典讲的“在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 呢?那你按照你的理解来讲,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从这一说来讲,我判决里确实没给你论述这一块。
·宾曰语云:没有论述你凭什么判决呢?《民法典》讲,公民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呀,你认为和不同的三个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他不违背公序良俗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就是判决里为什么这么判,我刚才也跟您说得很清楚了,我们就是觉得“淫乱” 这个词,是带有强烈的名誉贬损的含义,你是不能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使用的。
·宾曰语云:那你回答我,他是不是性行为放纵,违反道德准则呢?说他都和三个不同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了。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都跟你讲了呀。
·宾曰语云:那你说“淫乱” 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呢?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他存不存在这些情况,你都不能在网上、公开的平台上,直接称呼他为“淫乱的亿万富翁”。我是从这个点,认为你称他为 “淫乱的亿万富翁”这个点,这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是这样。
·宾曰语云:李庭长,当你和我说话的时候,你做这个判决的时候,内心可有愧呀,你觉得?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觉得没有问题啊。就是这样讲,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讲,他们都享有名誉权。有可能某些人做过一些不恰当的事情,但是呢,不管做过什么不恰当的事情,你能不能在网上直接公开攻击别人?能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言辞来直接在网上侮辱别人,我觉得还是不恰当的。
·宾曰语云:那按照你的理解,以后包括之前,所有对犯罪分子的负面评价都属于侵权啦,可不是这样理解呢?那以后所有坏人坏事,网上、媒体都不要发了,发了以后都侵权,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呢?因为现代汉语词典讲得很明确呀,“淫乱” 是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他也确实和3个以上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呀,对不对?这都是法院认定的呀。然后你又讲这不能写,那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坏人坏事都不可以写了以后?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那不是。《民法典》有规定,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报道或者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就是有三条,而且都必须符合你如果是实施公共新闻监督或者舆论报道,确实影响了别人的名誉,但是你不存在对他人严重失实、未合理审查,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辞贬损他人名誉,这种就不算侵权,但是你这个确实我觉得确实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辞。如果你没有使用这个侮辱性的言辞,有可能就不构成侵权。
·宾曰语云:按照你的说法,那以后法律都可以不要了,都按照个人理解就行了,问问旁观群众就可以了,是这意思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你这个理解不对。我是讲,我从来没有把这个案子说出来,我只是说在网上称一个人是“淫乱的”什么什么,这种算不算骂人,算不算侮辱性的言辞?对于侮辱性的言辞,我们还是要进行一个,不是光我一个人就认定了,我要问一下我们合议庭的成员,还有一般人。
·宾曰语云:你问旁观群众的时候,为什么不带上他做的事情呢?如果这样问,“一个人和三个不同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叫不叫淫乱?”你为啥不这样问呢?你是不是这样问的?另外,你说的画黑线,对他有利的画了黑线,对他不利的也画了黑线,你们为啥不提呢?你这不是有选择地做判决吗?有选择地认定事实吗,对不对?法院是不是要实事求是呀?我觉得咱们不能枉法裁判,这是会有报应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肯定不可能是枉法裁判,而且就像刚才我跟你讲的,对于这个判决,我们也是非常慎重的。具体的判决理由我也给你写得很清楚,而且这方面我也跟你讲了,我们最主要的关键就在于,“淫乱” 这个词,我们认为是一个侮辱性的言辞。
法官赌咒发誓与后续回应
·宾曰语云:一句话说完,你敢不敢对天发誓,你是凭着做人良知、凭着对法律的理解来判这个案子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有啥不敢的呀?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我我还是再重复的再给你说一遍,虽然这些话确实是对于一个法官来讲,说这话确实不恰当,但是我为了我我确确实实是本着法官的良心,还有我们法官的职业道德,依法这样判的,而且我也给你做个提醒,以后遇到这种争议性非常大的文章,要不要发、怎么发,我相信呢,你应该还是要多加注意一些。如果我真的没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跟良心判的话,天打雷劈没有问题,我真的是天打雷劈。
·宾曰语云:好,我信你了。那就这样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哎,真的是这样,我内心里真的是觉得,就是就是说哎呀,我跟你说,所以说说怎么讲呢,何某某这个人,他是什么样子的,是另一回事情,但是我们能不能在在在网上大肆地一直不停地报道,或者是各种转发?是不是一直就是对人家这个这个这个这个名誉造成侵权?这个这个我们一直是很一直是很纠结的这个事情。而且到最终我们合议庭的定了定了之后啊,所有人都觉得你这个淫乱这个词确实确实相当于就是在在网上网上直接骂人了,所以说这种词还是尽量不要用。
·宾曰语云:李法官,你反正发过毒誓了,报应不爽,你记住这话就行了,好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嗯,好好。
然而,在11月13日的第三次答疑中,面对“枉法裁判”的质疑,李超法官改口称:“有可能是我们基层法院对于这个东西的认识不够全面,有可能是判错啦,但是你不能讲我们是枉法裁判。”
当法院选择性地忽略关键事实、权威词典释义、官方媒体先例及既有证据时,法官的誓言又有多大的公信力,法官的对天赌咒发誓还有多少可信度?(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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