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与情人发生关系后入睡时突然猝死,此前他曾出现身体不适,却以为是“感冒后遗症”,拒绝就医。事后家属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
法院最近判定,尽管无法认定情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非法同居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家庭造成了道德与情感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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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裁决,被告王某需向死者家属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红星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死者陈某为安徽籍男子,案发时正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而被告王某是其长期交往的情人,陈某与王某自2023年8月起便在安庆市大观区王某租住的房屋内同居生活。
据王某事后向警方陈述,案发前陈某曾连续多日因感冒、咳嗽、发烧前往诊所就医,共计输液七次,身体状况明显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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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9日下午,陈某主动要求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还前往某证券咨询机构处理事务。
当晚回家后,王某洗澡时,陈某给她拿衣服,过程中突然出现双腿发软、止不住颤抖的症状。王某问他是否要去医院,陈某认为“应该是感冒后遗症”,婉拒就医,此后两人如常入睡。
然而,到了10月20日凌晨0时许,王某听见陈某发出异常的鼾声,随即发现他侧躺在床上,头部耷拉在枕头上,嘴角流有口水,翻白眼状态明显异常。
王某试图唤醒陈某未果,立即叫醒儿子,于0时2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与儿子随后一同对陈某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
急救人员于0时27分赶到现场,经心电图检测后告知王某,陈某已无生命体征。医院虽继续将其送往院内进行抢救,但在第三次心电图检测后,医生最终确认陈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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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某去世后,其家属将王某告上法院,主张其与陈某非法同居,对陈某死亡存在一定责任,要求赔偿37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某生前身体状况较差,曾做过胰腺手术,患有甲亢,平时体质较弱。
在案发前多日他连续就医,输液治疗,且案发当日已经出现明显的身体异常,但仍拒绝就医。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而王某在发现陈某不适后,虽有询问是否就医但未强制带其就诊,之后在陈某猝死后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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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据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但另一方面,法院也指出,王某明知陈某有家室,仍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
在陈某猝死后,王某的非法同居行为客观上对陈某家庭造成了伤害,包括情感冲击和名誉影响等非财产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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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法院最终酌情判定王某需向陈某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还补充说明,陈某妻子此前曾起诉王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1万余元,法院已确认其中陈某赠与王某的3万余元行为无效,王某需予以返还。
根据现行法律,非法同居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当该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情感、家庭利益侵害时,完全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本案中,法院虽然未判定王某因猝死事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却明确指出其非法同居行为违反公序良俗,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实质上划出了一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责任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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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死因虽发生在与王某同居期间,但其身体状况长期欠佳,且事发前已明确表现出身体异常却拒绝就医。
法院强调,陈某对自身健康负有基本注意义务,作为成年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将全部后果归责于他人。这一判定也提醒社会公众,个体安全责任不可轻忽。
此外,法院对非法赠与的认定,也再次强调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机制。即使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只要未经配偶同意,该行为仍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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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虽然以一则猝死事件为起点,却逐步揭示出多个关乎法律与道德的层面。非法同居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在触碰家庭伦理和社会底线时,法律也会介入进行调整与裁判。
法律不能替代道德,但可以在道德失控时补位;道德不能强制执行,但一旦踩线,法律的惩戒就会随之而来。
“法律不谴责爱情,但一定惩戒背德。” 面对情与法的交叉点,每一个人都需要自律与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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