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建结合,着力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以为戒。……(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建结合,着力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以为戒。
案例一:昌平区市场局查处一起食品经营者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2025年5月16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反映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的玫瑰饮6瓶礼盒装(100ml*6)食品,页面中宣称“美容养颜”、“活血化瘀”、“改善睡眠”、“健胃消食”,认为存在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手机对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的玫瑰饮6瓶礼盒装(100ml*6)页面的宣称部分进行了检查并截图取证,经查,该公司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的玫瑰饮6瓶礼盒装(100ml*6)在产品详情页面宣称“美容养颜”、“活血化瘀”、“改善睡眠”、“健胃消食”,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无特殊食品的标识,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宣传的相应作证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5月开始上架销售该款产品,直至5月24日整改下架,期间共销售0件产品,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制作玫瑰饮6瓶礼盒装(100ml*6)的宣传广告找个人制作,广告费共花销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并罚款900元。
(案例提示:近年来,消费者越来越注重消费品质,对于一些商家发布的有益于身体健康的虚假食品广告,常常驻足观看,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对于过分阐述产品功能的食品应提起警觉,也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们应潜心研究好产品,不要把力量用在不实宣传上,这样只会害人又害己。)
案例二:昌平区市场局查处一起销售无中文标签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食品案
2025年3月13日、16日、17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多次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销售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的进口食品行为。经调查,该公司注册地位于昌平区沙河镇,主要通过用户淘宝预下单,再从日本超市(ァ“、711 便利店)购买携带回国的方式售卖。经协查淘宝平台方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及对该公司进行询问,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5月17日期间,该公司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森永维特经典太妃糖岩盐焦糖味“生产地栃木县小山市,”日本进口 711 便利店巧克力葡萄味软糖30g阳光玫瑰“生产地群马县太田市,”日本进口果汁水果糖嗨啾 hichew 好嚼软糖葡萄柠檬草莓苹果(青苹果味 3 条)“生产地群马县高崎市。食品生产地栃木县、群马县均为禁止进口地区,上述商品和当事人销售的”黄油树奶油夹心饼干抹茶朗姆酒提子曲奇“、”森永维特经典太妃糖焦糖味“商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近年来,线上购物已经逐渐成为大众主流购物渠道之一,海外代购也屡见不鲜。本案的当事人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经营食品却对”进货查验“”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等法律法规不明白、不遵守,从而引发了违法违规问题,受到了行政处罚,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沙河市场所)
案件三:昌平区市场局查处一起销售假酒案
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标注为”用户7972734948“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酒。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同某酒企产品鉴定人员以及当事人对从当事人的库房查到的五瓶印有该酒企的商标、标识及产品质量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的库房存放的五瓶白酒为侵犯该酒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现场扣押的5瓶白酒的检测报告、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以及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证据。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持续时间两个月,货值金额共计249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绝不能为了追逐短期利益而售假,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龙泽园市场所)
案件四:昌平区市场局查处一起电商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2025年4月15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反映在某商城网店销售的” 无抗生素琵琶 鸡腿 冷冻生鲜 500g*4“,的食品涉嫌不符合国标GB28050第四条和GB77184.1.1中的要求。2025年4月16日,办案人员通过”食物营养成分查询平台“,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发现当事人商品包装标签中没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的网店”某某旗舰店“2025年4月8日上架销售”无抗生素琵琶 鸡腿 冷冻生鲜 500g*4“时,网页使用了”三低一高 健身优选 高蛋白、低脂肪、低热量、低胆固醇“和”每100克无抗鸡肉中含有22.3克优质蛋白,9.7克的脂肪,168大卡的热量“的广告宣传。该广告内容来源网络,未经检验检测,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该广告的广告费为3000元,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商品已下架。该公司发布虚假商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9000元。
(案例提示:随着消费者对于食品品质要求的提升,某些经营主体为了吸引消费者,从而发布不实广告信息,本质上还是主体责任意识的淡薄,从而引发了该起案件的产生,在此,提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不踩线,不越线,踏踏实实经营。)
供稿单位:食品流通科
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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