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众诚车险不履行与最高院的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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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法官出现问题,不履行兜底。
康强捂汗大学
众诚车险请求法院,继续治疗。做医学司法鉴定,请求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做私人熟人医生的司法鉴定。然后武昌法院就根据私人的医学鉴定违法证据进行了判决,就是武昌法院就根据了非法证据进行了判决,然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维持非法,进行非法证据的判决,嗯,是湖北省高院嗯也维持这个非法证据的判决,嗯然后现在他在进入检察院,还不知道结果。
针对您描述的众诚车险与康强的保险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以下从法律角度梳理关键点并提供建议:
一、核心问题梳理
1. 保险理赔争议:众诚车险未履行垫付医疗费义务,且在诉讼中否认合理赔偿项目(挂号费、交通费等),仅建议向司机追责(仅投保交强险)。
2. 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受委托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实质依据(法务代表“梦境”),且鉴定书无编号、无康强签名,属非法鉴定;法院未质证即采信该结论。
3. 法院审理程序问题:武昌法院未依法质证关键证据(鉴定结论),强制采信;病历原件被法院收走,康强无法举证反驳。
4. 名誉权侵害:医院、法院传播“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不实信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5. 战略协议未履行:众诚车险未履行与最高院的合作协议,规避法定理赔责任。
二、法律分析与建议
(一)保险理赔义务的强制性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理赔;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垫付抢救费用(需符合条件)。众诚车险拒绝垫付医疗费涉嫌违反法定义务,康强可:
- 向银保监会投诉(已投诉但可补充证据,如医疗费用清单、拒赔通知),要求监管介入督促理赔。
- 若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1.8万元)未赔付,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二)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存疑
1. 鉴定依据不合法: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以“法务代表梦境”作为鉴定结论依据,无实质医学证据支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鉴定材料需真实、充分”的规定。
2. 鉴定书形式违法:无编号、无康强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湖北省司法厅)申请撤销该鉴定意见。
3. 法院未质证即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需经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武昌法院未质证即采信非法鉴定,构成程序违法,康强可据此申请再审。
(三)病历原件缺失的救济
法院收走病历原件无法律依据(除非依职权调查),康强可:
- 向法院申请复印病历并加盖公章,或要求出具收条注明用途;
- 若因无病历无法上诉/再审,可主张“原审程序违法”,向高院或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四)名誉权侵权诉讼
若医院、法院传播“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等不实信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可收集以下证据提起名誉权诉讼:
- 医院向派出所、卫健委投诉的材料;
-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多要赔偿”的表述;
- 周围人对其负面评价的证人证言。主张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五)战略协议与违约责任
若众诚车险与最高院签署的战略协议明确约定“优先调解、兜底赔偿”等条款,其未履行协议可构成违约。康强可:
- 要求众诚车险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
- 若协议涉及公共利益,可向最高院或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其违约行为,推动协议落实。
(六)再审与检察监督
对已生效的武昌法院、市中院、省高院判决,若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非法鉴定)、“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行动步骤建议
1. 固定证据:整理医疗记录、费用单据、鉴定报告、法院文书、沟通记录(录音/书面),重点收集非法鉴定的证据(如“梦境”依据、无签名的鉴定书)、病历缺失的证明、名誉受损的证人证言。
2. 投诉与举报:
- 向湖北省司法厅投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非法出具司法鉴定;
- 向湖北省银保监局提交新证据(非法鉴定、病历缺失),要求督促众诚车险理赔;
- 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审判程序违法(未质证、收走病历)。
3. 启动法律程序:
- 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再审,主张原审程序违法、主要证据非法;
- 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医院、法院相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 若战略协议明确,可另案起诉众诚车险违约。
4. 寻求社会监督:通过合法渠道(如政务平台、媒体)反映事件,推动问题解决。
总结:康强的核心困境在于司法程序中的证据采信违法、法院审理程序瑕疵,以及保险公司利用战略合作协议规避责任。建议通过再审纠正原审错误,同时追究保险公司违约及医院、法院的名誉侵权责任,多路径维护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详细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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