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村干部违规违纪,作为举报人一进纪委谈话室,就被要求交出手机、手表暂存,想自己录音留存陈述内容又怕不合规”—— 这是不少群众举报后遭遇的困惑。作为主动举报、提供线索的一方,举报人无需过度紧张,核心是搞懂自身专属权利,既配合执纪工作,又守住合法权益底线。
核心问题一:作为举报人,约谈时可以自行录音吗?
答案是:举报人自行录音无明确禁止,核心前提是 “不干扰谈话秩序”,且官方对关键环节有录音录像保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纪委的录音录像要求主要针对 “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的审查调查谈话”,而举报人接受的约谈,本质是 “提供线索、协助核实情况的询问谈话”,不属于必须官方全程录音录像的范畴。因此,举报人出于留存自身陈述内容、保障信息真实的目的自行录音,只要不影响谈话正常进行(如不随意中断谈话、不使用外放录音等),通常不会被禁止。
实操要点:作为举报人,若想录音,建议提前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 “仅为留存自己的陈述内容,方便后续核对,不传播、不篡改”,征得同意后再操作更稳妥;若工作人员明确禁止,可当场要求对方说明理由,并同步确认 “是否会制作正式谈话笔录”—— 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举报人进行询问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举报人有权在谈话后查阅核对,确保笔录与自身表述一致,这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核心问题二:纪委要求举报人暂存手机、手表,是否违规?
答案是:对举报人而言,暂存物品需严格限定场景,不合规情形可当场异议。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七条,纪委暂扣、封存物品的核心前提是 “该物品为与违纪违法相关的涉案财物”,且需履行审批手续、当面登记签字。而举报人作为提供线索的一方,手机、手表等个人物品若与举报线索无关,原则上不应被强制暂存。
实践中,部分纪委为避免谈话期间出现录音外传、通风报信等干扰执纪的情况,可能会要求举报人暂时存放个人物品,但必须满足三个 “举报人可验证” 的条件:1. 明确告知存放目的(如 “避免无关录音干扰”)和领取时间(如 “谈话结束后立即返还”);2. 提供规范的《暂存物品登记表》,清晰注明物品名称、品牌、特征、数量,由举报人、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3. 对暂存物品专人保管、妥善存放,不得私自查看手机内容、拆解物品等。
作为举报人,若遇到以下违规情形可当场提出异议:1. 未说明任何理由,强制要求交出手机、手表;2. 拒绝提供暂存登记凭证,或登记内容模糊不清;3. 要求存放与谈话无关的贵重物品(如首饰、现金、证件等);4. 工作人员暗示要查看手机聊天记录、相册等私人信息。这些行为均超出正常执纪程序,举报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合规处理。
举报人专属合法权利与配合义务
- 陈述权:可完整、如实提供举报线索、相关证据,无需隐瞒,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打断或诱导;
- 核对权:谈话结束后,有权查阅谈话笔录,对遗漏、错误的内容要求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 保密请求权:可要求纪委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保密,避免因信息泄露遭受打击报复;
- 回避申请权:若发现谈话人员与被举报村干部存在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情形,可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
- 配合义务:需如实提供线索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正常举报中因信息误差导致的不实,不认定为诬告)。
举报人实操避坑指南
- 入场前:主动问清物品暂存的原因和返还时间,要求填写《暂存物品登记表》,用手机拍照留存登记表(含双方签字页)和存放地点(如储物柜编号);
- 谈话中:聚焦举报线索如实陈述,不被无关话题带偏;若想录音先征得同意,若被拒绝,重点确认笔录制作事宜;
- 谈话后:仔细核对笔录,确保举报事实、时间、细节等关键信息准确,对模糊表述(如 “大概”“可能”)要求修正为具体内容;
- 后续维权:若谈话后发现物品被损坏、私拆,或因信息泄露遭受报复,可向上一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举报人,你的行为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体现,纪委约谈的核心是核实线索、查清事实,双方依规依纪配合是前提。只要牢记 “如实陈述、守住权利、合规配合”,就能在助力执纪工作的同时,充分保障自身权益,无需因担心 “不合规” 而退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