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险理赔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援引的拒赔理由。然而,当未告知的病史与所患重大疾病在医学上毫无关联时,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免除全部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争议点。君审律所在南京市代理的一起横结肠癌理赔案,通过精准论证“因果关系”的缺失,成功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为客户赢得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
一、 案情回顾:横结肠癌确诊与未告知的“肺炎”史
2021年,孙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在投保过程中,对于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孙先生基于自身认知均勾选“否”。2022年,孙先生因便血、腹痛入院,被确诊为“横结肠癌”,并接受了结肠癌根治术,术后进行了辅助化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用10万元。
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孙先生在投保前两年曾因“社区获得性肺炎”住院治疗一周。保险公司随即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孙先生未如实告知其“肺炎”住院史,该事项属于重要健康异常,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本次横结肠癌的医疗费用。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试图构建一个宽泛的联系:存在未告知的住院史(肺炎)→ 该病史表明健康状况不佳 → 故影响整体风险评估 → 影响承保决定 → 有权解约并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位于呼吸系统的“肺炎”这一已治愈的急性感染病史,与其所患的、位于消化系统的“横结肠癌”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对本次“横结肠癌”的医疗费用做出不同的承保决定?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论证链条完全建立在臆测之上,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我们的核心策略是进行彻底的医学与法律切割。
- 论证疾病系统的独立性与无关联性。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呼吸病学与胃肠肿瘤学的权威资料,清晰地阐明:“社区获得性肺炎”是肺部的一种急性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经治疗后可以完全痊愈,不会转化为慢性病或癌症。而“横结肠癌”是消化道黏膜上皮细胞经年累月多基因突变、多步骤发展形成的恶性肿瘤。二者在发病器官、疾病性质、病理机制和病程上毫无关联。数年前的一次肺炎,绝不会导致数年后在结肠发生癌变。 - 紧扣保险法“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
我们向法庭强调,《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未告知事项,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的保险事故是“横结肠癌的治疗”。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曾经的肺炎是导致孙先生罹患结肠癌的原因。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而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与举证责任。
我们尖锐地指出,即使孙先生当时告知了“肺炎”住院史,保险公司的合理核保决策会是什么?鉴于肺炎是常见急性病且已治愈,最可能的结论是标准体承保。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会因此拒保“横结肠癌”这一完全独立的疾病风险,而这显然是无法完成的。 - 抨击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
我们陈情,保险公司在孙先生罹患重疾后,翻出数年前一次已治愈的、无关的急性病史作为拒赔借口,这种行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是对格式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意图逃避其核心的保障责任。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孙先生未告知的“肺炎”病史与其后罹患的“横结肠癌”及治疗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实,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横结肠癌医疗费用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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