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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好像是因为他在国外从事电信诈骗,前一段时间被押送回国了。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诈骗罪吗?被抓获以后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通知后到案的情节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吗?认定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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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行为人投案的行为只有发生在其“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才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主动到案”的行为发生在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投案的行为不成立自首。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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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般自首通常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其中,“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自动投案,一般自首也就不能成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补充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根据《解释》和《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将“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分解为时间要素和意志要素,分析如下。
第一,认定“自动投案”的时间要素。
所谓“自动投案”的时间要素,即自动投案需发生在某个特定的时间阶段。包括两个节点:(1)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嫌疑人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当案件事实超出上述时间节点,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发觉,且犯罪嫌疑人受到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丧失自动投案的时机。之所以作此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节约司法机关发现案件线索、进行侦查、实施抓捕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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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认定“自动投案”的意志要素。
所谓“自动投案”的意志要素是指投案必须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要素。一般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发自内心的愿意接受司法处断而自主选择归案;二是虽然并非发自内心的主动,但投案意志并不违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其中第二种类型是从自首制度设立角度出发而进行的广义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向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投案动机不影响上述意志要素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自动投案,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可以降低社会危险性。
另外,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强制性及义务性。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已经置于办案机关的实际约束、控制范围之内,有义务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所以,处于被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到通知后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属于其履行法定义务,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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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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