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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拉了个人加入微信群,就遭到了警方的跨省强制传唤,且在被传唤期间,还被要求身着橙色马甲、穿拖鞋、坐上讯问椅。
这看似荒唐的一幕,发生在南宁朱女士的身上。
据南华早报客户端报道,今年9月份的时候,身在广西南宁的朱女士拉了一个网友进微信群后不久,她就遭到了湖南石门警方的跨省传唤。
朱女士称,在被传唤过程中,民警存在侮辱、威胁、诱导等行为。
拉个人进微信群,这本是极其平常的一件事,很多人都有被拉或拉人进群的经历。为什么单单朱女士会被警方跨省传唤呢?
朱女士的这场“无妄之灾”或与被她拉进群内的那个网友有关。
南华早报报道,被她拉进群的那个人,入群后就在群里转发了一篇举报湖南省石门县纪委副书记吴某军的文章。
石门警方怀疑,这篇涉嫌侮辱县纪委副书记的文章,可能是朱女士要求转发的。因此,才跨省对她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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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幸好后来经过调查,朱女士与转发文章的网友并不认识,与此事也并无关系,这才洗刷了清白。
误会是消除了。但朱女士的遭遇却引发了我的思考,有几句话如鲠在喉,不得不说。
一,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执法权的行使也应该恪守法治边界,绝不能滥用。
据朱女士讲,她在被传唤期间,身着橙色马甲、穿拖鞋、坐上讯问椅。在朱女士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尚未查清、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方便要求其穿戴类似犯罪嫌疑人的橙色马甲、并使用讯问椅。
这种彰显权威的手段,是否背离了执法应有的谦抑与审慎,超出了正常调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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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朱女士被跨省传唤一个半月后,石门县公安局于11月12日向她出具了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女士违法事实不成立。
按常理,既然违法事实不成立,那朱女士拉人进群的行为就没有违法。但在这份决定书上,石门县公安局却仍将朱女士称呼为“违法行为人”。
这一矛盾表述,令人费解。
将一个已经证明没有违法事实的公民仍称之为违法行为人,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是否有侮辱朱女士的嫌疑?
近年来,无确凿证据却跨省执法的案例时有发生,部分执法行为俨然已沦为了远洋捕捞式的随意行动。
不以确凿证据为前提,却将跨省作为可随意动用的执法选项,这种执法模式,背离的是执法为民的初衷。
当随意跨省,随意传唤被滥用,权力便会脱离法治轨道,异化为侵犯公民权益的工具。
而这种权力任性的后果,非常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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