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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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曹永明
本文索引:
1.产品缺陷报告义务及责任?
2.回答CPSC问卷应注意事项?
3.召回方式与时间有限制吗?
4.自媒体时代召回广告发布节省召回成本?
5.自力召回及其法律后果?
6.是否选聘外部专家辅助调查?
7.召回保险购买及应注意的问题?
8.召回并不免除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9.是否加入亚马逊召回政策的考量?
10.影响召回产品范围的因素?
11.放弃店铺的考量?
12.CPSC召回引发的多国召回“连锁反应”
13.CPSC验证召回纠正方案时应注意事项?
14.不服CPSC检测结论如何应对?
15.电商小卖家如何应对CPSC召回调查?
16.召回期间被召回产品原链接还能继续销售吗?
17.CPSC调查过程中提出增加成本的要求时如何应对?
18.中国律师在产品召回调查案中的作用?
19.是否采用“快速召回”程序(Fast-track recall)及其优势?
20.召回案处理不当可能遭遇巨额罚款?
引言
中美贸易摩擦大背景下,为配合特朗普政府对华“关税”等不友好政策,美国各部门均收紧对来华商品的抽查力度。美国CPSC(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是负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美国消费者免受侵害的美国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依据1972年颁布《消费产品安全法》(CPSA),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负责对超过15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的安全监控。即大部分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都在CPSC的监控范围之中,如销往美国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就存在被召回的可能。但,很多中国企业对美国产品召回比较陌生,在应对态度和策略上呈现较大差异,有的企业因此遭遇巨额损失。
本文基于笔者代理CPSC召回案例实务经验,旨在解析中国企业在应对产品召回的疑问、得失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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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报告义务及责任
CPSC介入产品召回始于有报告义务相关主体就产品缺陷问题向CPSC履行“报告义务”,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品牌商及其它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消费产品安全法》(CPSA)第15条、第37条、第102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履行报告义务的要求。需要明确的是,依据CPSA第15条,产品在流通领域出现“可报告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主体”应在“24小时内”向CPSC报告。注意关键词“可报告事项” “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 “24小时内”。
遗憾的是,很多中国企业遭遇产品质量事故时,往往会无视这些规定,有些公司甚至收到CPSC信息后,仍然不积极应对,故意拖延。负有报告义务主体的任何怠慢行为,均有可能构成CPSC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对相关企业实施惩罚的理由。比如,在企业怠于回应或处理产品瑕疵问题期间,产品瑕疵事故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CPSC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很重,每延迟报告一天罚金最高达12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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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CPSC问卷清单应注意事项
总体而言,我们建议中国公司在应对CPSC调查时,应遵守“诚实审慎、直接、有限与必要”原则。
所谓“诚实审慎”,指的是不说谎,讲话有事实依据,不故意隐瞒或篡改事实,向CPSC呈现的文件内容前后一致,逻辑自洽,尽量避免文件显示的内容违背主张的内容,却尽力说服CPSC接受主张的内容。所谓审慎,指的是针对拿不准可能会引发不利后果的文件或答案,可以暂时先提交或有策略地提交或调查清楚后回答,不能一开始将自己陷入被动局面,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例如:平台显示大量投诉指向产品某一缺陷,召回公司内部测试也证实了该缺陷,召回公司担心召回会对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对CPSC不诚实地否认缺陷。
所谓“直接”,指的是直接回答CPSC的问题,问什么答什么,直击问题核心,不绕圈子,不狡辩。核心是知晓CPSC调查员的意图,直击问题本身。例如:一种立柜,外力作用下可能摔倒砸伤消费者,CPSC调查员问产品是否有警示说明(Warning),真实情况是没有这份Warning,召回公司却极力给出不合理解释,还强词夺理地指出User Instructions里面有一句话这么暗示消费者注意事项,是消费者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所谓“有限与必要”,指的是不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提交的资料或答案不能“节外生枝”,引发CPSC后续一系列更多的问题,“以少为多”。例如:CPSC要求提交开关电路图,召回公司为了自证无辜把温控器的电路图也一并提交,这就纯属多余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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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方式与时间
召回方式是影响召回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
召回方式与产品瑕疵严重程度、产品技术本身等有密切关系,需要结合具体的产品及其缺陷来确定召回方式。常见的召回方式有退款、换货、增加警示标签、更换使用说明、提供教导视频或工具包等。甚至,笔者曾代理一个召回案件,经过协商,CPSC最终仅要求召回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一块纱布,打磨掉电器底部可能刺伤使用人手掌的凸起。所以,确定召回方式是个性化较强的事项,需要召回公司与负责召回项目CPSC调查员充分沟通。
需要指出的是,召回方式确定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CPSC依据召回报告(Ongoing Report)评估纠正方案(Corrective Action Plan,简称“CAP”)是否足够。必要时,CPSC有权在召回监控阶段要求改变召回措施,旨在快速高效地实现召回目标。
实务中,召回企业也很关心召回程序持续时间。回答这个问题前,应先清楚CPSC实施召回的目标,是最快速地将缺陷产品从市场移除,避免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因此,为了有效实现召回目标,召回不限手段、方式或时间。CPSC依据召回月报(Monthly Report)情况,动态评估是否关闭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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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召回广告发布极大地节省了召回成本
确定召回广告发布渠道是一个完整召回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CPSC希望以尽可能多的渠道发布召回广告,以便快速将缺陷产品移出市场。从召回广告发布渠道角度,传统召回与自媒体时代召回有较大改变,这种改变对召回公司非常有利。
电商兴起之前的召回,召回公司除CPSC官网发布召回公告外,还需召回公司自费购买报纸、宣传页、电视、电话、邮箱、互联网或邮寄信件等渠道或服务发布召回广告,这是一笔很多召回公司难以承受的巨额召回广告费。
伴随着电商兴起的自媒体时代,报纸等纸质媒体逐步淡出人们日常生活,召回广告发布渠道也转向自媒体终端,主要通过CPSC官网、公司网页、电话、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渠道或发布召回广告。召回公司无需像传统召回那样购买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召回广告,极大地节省了召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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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召回及其法律后果
“实物,永远新鲜并充满活力”。
有些跨境电商公司通过消费者投诉信息,清楚知晓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又因各种原因不愿意通过CPSC发起“天下皆知”的召回程序,毕竟“家丑不可外扬”。于是公司就自己“悄无声息”地联系消费者、私下协商解决办法,我们称这种召回方式为“自力召回”。问题是,由于平台保密政策原因,跨境电商企业较难直接联系到所有消费者,因此召回效果自然不佳。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司自己召回。依据“法不禁止即允许”原则,我们认为公司可以自行召回自认为有缺陷的产品,但这种召回并不能免除CPSC召回义务,如:笔者某位客户,CPSC调查其第一款产品时,公司没有积极应对,CPSC发布了产品缺陷公告,亚马逊强制退款给消费者,随后,CPSC开始调查其第二款产品,此时,公司才开始积极应对,经过协商,CPSC要求同时召回第一款产品和第二款产品,尽管第一款产品退款率已超90%。
自力召回存在的问题是其通知渠道有限,不能实现CPSC倡导的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方式将瑕疵产品从市场中移除从而保护公众利益的目标。
对召回公司而言,自力召回不能构成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尤其是在自力召回期间,又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故时,自力召回恰恰是“罪加一等”的理由,因为,召回公司明知产品缺陷,而不履行报告义务,延误召回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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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第三方专家辅助调查
依据CPSA规定,触发召回原因之一是产品质量存在实质性缺陷,而确定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是纯技术问题。有的质量缺陷,比较容易确认和解决;有的质量缺陷,可能较难确定或发现。当CPSC与召回公司就产品质量缺陷问题出现较大争议时,邀请第三方专家出具独立意见有利于快速查明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大部分情况下,CPSC会慎重考虑专家意见,比较容易与专家就技术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另外,还有一些情况下,CPSC不同意专家意见,如:笔者代理一个召回案中,最终双方(CPSC与召回公司)僵持不下,CPSC以出具“初步决定”PD(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旨在指出产品存在实质缺陷,批评召回公司不予配合召回)威胁召回,公司收到PD后继续与CPSC的Commissioner(CPSC调查员出具PD后,案件已转到类似于复审监督员Commissioner处理)据理力争。
不论怎样,当召回公司对产品质量很有信心,不同意CPSC的处理意见时,选聘第三方专家出具独立意见是非常有益地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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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产品召回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很多中国公司销售产品到北美、欧洲往往会购买高额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而忽略了购买产品召回保险。一旦遭遇欧美产品召回,将面临巨额费用或损失,甚至出现财务危机!保险产品角度,召回保险一般是产品质量责任险的附加险种,需要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定制化的具体内容。
召回保险从覆盖范围可以分为“第一方召回险和第三方召回险”两种,而跨境电商一般采用B2B和B2C两种模式,即便是B2B,境外的B(可能是第三方)也可能是国内公司的关联公司,召回保险应覆盖境外B发起的召回。笔者曾有客户仅购买了第三方召回险,而实际上召回是由其境外公司主体发起的,保险公司以境外公司发来的召回为非第三方召回而拒绝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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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并不免除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很多企业咨询,产品召回期间与召回后,出现质量责任事故,企业还应承担责任吗?答案很简单,召回不排除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召回本质是一种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是公权力(政府)强制介入将实质缺陷产品从市场中移除的活动。所以,不论召回期间还是召回结束后,召回公司对产品质量责任并不能排除。针对发生于产品召回中或结束后的责任事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召回公司责任,如:消费者未能积极配合召回,处理有安全隐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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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入亚马逊召回政策的考量
CPSC收到产品缺陷报告后,初步评估后会联系亚马逊平台,亚马逊依据Amazon Recall Policy通知店铺,要求店铺限期直接联系CPSC直接沟通产品召回事宜或建议加入Amazon召回政策。此时,店铺有两种选择:选择一,积极与CPSC沟通召回事宜,协商处理方案,此时,亚马逊处于被动的等待中,按店铺与CPSC的协商结果处理。选择二,怠于与CPSC联系,超过一定期限(如:14个工作日),亚马逊将依据Amazon Recall Policy和店铺入驻平台时所签署的协议,直接发起产品召回,向所有消费者退款,然后要求店铺承担所有损失,包括不限退款、人工费、退回产品处置费等。因此,店铺收到亚马逊通知,应在综合考虑后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怠慢处理可能会遭遇严重不利后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店铺选择上述第一种处置方式,随着调查的进展,店铺与CPSC始终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执己见,导致召回程序无限拖延,CPSC为了避免引起店铺不满而向CPSC发起行政诉讼,可能采用一种很圆滑的处理方式,CPSC不直接作出店铺强制召回的裁定,而选择通知亚马逊,由亚马逊发起召回。此种情况下,店铺可能会非常被动。
无论怎样,出现产品可能召回的情况,积极、有效地沟通非常重要,怠慢和拖延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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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召回产品范围的因素
CPSC调查通知中指明的产品范围可能会超出实际缺陷产品范围,比如:调查通知将十款产品列入调查范围,要求提供该十款产品资料,而被调查公司确信只有三款产品有质量缺陷问题,此时就需要向CPSC证明另外七款产品无缺陷。
召回产品范围大小也是影响召回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欲减少召回产品范围,就需要考虑缺陷起因分析、组件供应商、生产批次、销售过程中是否改进设计、工艺技术、电路图、产品识别方式等问题。实务中,有些企业产品信息管理不完善,产品难追踪溯源,如:原材料来源不明、产品编码无规律、缺少有效识别码、产品之间难区分、销售信息统计不完整等,这都可能影响产品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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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店铺的考量
实务中,有些卖家遭遇CPSC产品召回,由于对CPSC召回不熟悉,恐惧心理作怪,错误评估可能遭遇的损失,决定选择放弃店铺。这的确是一种应对方式,但一旦放弃店铺,前期投入的“成本”或“心血”化为泡影。因此,弃店可能是成本最高的应对方式。
是否放弃店铺,应结合产品缺陷、店铺历史、账户资金、库存数量等综合决定,最主要是采取正确应对措施,避免召回或限制召回范围,从而将召回损失降低到最小。
案例:一温州客户案例(水龙头产品),收到CPSC签发的Notice of Violation时,犹豫不决,不听笔者意见,凭自己认知经验处理,第一封邮件发出后就被CPSC判定必须召回,客户主观上不想退款一分一毫,也非常紧张,慌乱之中做出放弃店铺的决定,很快就后悔不及!后面,又向笔者咨询如何避免被亚马逊追责、如何关闭注册店铺的公司等相关事宜,大费周章,“一个错误决定,要打一百个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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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C召回引发的多国召回“连锁反应”
CPSC发布召回后,相当于推倒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启动“连锁反应”,其它国家可能会跟进,要求被调查企业召回产品。其中加拿大最为积极主动,大部分情况下,加拿大负责消费者产品安全的机构(Health Canada)会依据CPSC发布的召回广告信息联系召回公司要求召回产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当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风险或召回产品数量很大时,Amazon全球站点都可能同时响应,撤销产品链接并限期召回公司移除库存,否则按弃置货物处理。待召回结束后,凭合规证明,亚马逊美国销售站还可以恢复销售链接,继续销售纠正后的产品,而其它国家的销售链接可能无法恢复。这种情况下,召回公司遭遇的损失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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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C对召回纠正方案的验证时注意事项?
经过谈判或抗辩,CPSC同意替换或维修召回方式时,会要求被调查公司提供样品检验替换产品或维修方案是否合格。按道理说,经过前期多轮沟通,CPSC对纠正方案有一定了解或熟悉,一般而言,只要纠正方案不太离谱,同意的可能性较大。但万事总有例外,此时,被调查公司还是应务必小心谨慎,具体注意如下:
1. 无非常特殊情况,CPSC只给一次验证机会,抓住它!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2. 被调查公司提供的第一方案,确保是最优方案,千万不要“挤牙膏式”地提供方案,错失良机,后悔不及。
3. 涉及多款产品或多型号产品时,产品与提供的配合务必严格对应,应为CPSC提供“保姆级”服务,确保他们能轻松将产品与配件对应上,避免错配导致验证不合格。
4. “这个世界是个草台班子”,这句话在美国也适用,CPSC主要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履行职能,调查员不是技术专家,主要是合同雇员,没有我们想得那么专业或敬业。
案例:笔者有客户犯此类错误,为验证纠正方案,客户将多款产品与配件分别从两个地方邮寄给CPSC,但未能详细说明匹配关系,CPSC调查员很敷衍地实施了验证测试,然后出具了不合格报告,客户研究报告发现产品与配件错配了,要求重新测试,遭到CPSC拒绝。此时,客户又提出新方案,号称比之前方案更优,申请再次验证测试,又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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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CPSC产品检测结论怎么办?
不论是产品在海关被查(如:母婴产品等)还是遭遇CPSC启动的检查,产品抽检不合格时,要认真分析检测报告,从技术角度看,研判报告指出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弥补或纠正。如果质量缺陷可以纠正或弥补,被调查公司应积极抗辩,避免召回,尤其是避免以退款方式召回。当CPSC与被调查公司就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产生争议,各执一词且被调查公司对产品质量很有信心时,建议外聘第三方技术专家介入调查,增强抗辩意见的力度和专业度。
案例:因被消费者投诉,CPSC启动调查客户两款产品(Mini-冰箱),但客户不认可CPSC检测报告,双方争执不下,CPSC采购产品做了火灾测试,再次得出不合格结论,强势要求召回全部两款数量高达65万台产品,客户坚决不同意召回。笔者团队受聘后,立即联合第三方专家,经第三方技术专家辅助论证,最终CPSC同意只以替换方式召回其中一款产品某一段时间内销售的产品,极大地缩小了召回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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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电商卖家如何应对CPSC召回调查?
电商小卖家容易发生怠于应对的情况,怠于应对CPSC的后果怎样?实务中,那些店铺历史短、销量小的小卖家遭遇CPSC调查时,应对显得更加从容松弛一些。
实际上,很多类似小型卖家企业往往会选择放弃店铺,不管不顾,这是一种逃避策略,也是极有可能成本最高的应对方式。实务中,当遭遇召回调查,被调查公司面临三种选择,一配合CPSC调查,积极抗辩,争取到最优召回方式;二参加亚马逊召回政策,亚马逊简单粗暴地向所有消费者退款,损失可想而知;三不管不问,鸵鸟策略,可能导致店铺被关闭,损失可想而知。事实上,配合CPSC调查才是成本最优的策略,这也是美国产品召回制度设计引导结果。因为,配合CPSC召回调查,除了其中抗辩技巧影响召回方式,从而影响成本外,最终召回率是影响召回成本的主要因素,召回率与召回成本成正比,召回率控制的越低,召回成本就越低。需要注意的是,召回率因产品差异而不同。
案例:一家广东中山的小卖家(儿童摇篮),在Amazon总计销售产品700台左右,其他平台也有销售(担心也被查到),品牌不同。遭遇调查时,犹豫不决,咨询笔者意见,笔者将上面提及的三种召回方式向客户进行详细解释分析,消除了客户种种顾虑与不安,客户决定积极应对CPSC调查,最终获得最优结果,将损失控制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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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过程中被召回产品原链接还能继续销售吗?
首先,触发召回的理由不同,Amazon等平台断开销售链接的时间也不同。不论任何一种原因引起的召回,召回开始后,Amazon将断开该召回产品销售链接,并要求移除库存,直到召回结束,被调查公司提供合规证明文件,才能重新启用该链接。实务中的问题是,有些客户发现产品缺陷后积极改进产品,然后用同一链接继续销售改进后的产品。CPSC发起召回调查后,经过核实,改进后的产品不在召回产品范围之中,但召回开始后,Amazon会断开该链接,改进后产品也不能销售了,导致了库存成本。出现这种情况后,被调查公司特别希望CPSC能出具一份证明文件,说明改进后的产品不在召回范围之中,因此可以继续销售,遗憾的是,CPSC不会同意出具该证明文件,因为,CPSC不会介入召回公司与平台之间的事宜或安排,召回相关的问题应提前统筹安排妥当,提前想好各种可能,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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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C在调查过程中提出增加成本的要求时如何应对?
笔者受广东某企业委托(充电宝),主动向CPSC申请适用快速召回程序(Fast-Track-Recall)召回几款产品(Power Bank),合计销售3万台产品。然而,在沟通过程中,CPSC调查员提出另外两个始料未及的要求:1. 以锂电池污染严重且容易起火为理由要求集中收集并处理缺陷产品,这就意味着客户至少需要多支付“运费+处理费”两笔费用,即,每件产品需要多支付20-50美金的召回费用;2. 不仅如此,CPSC还要求客户扩大召回产品范围,调查员利用其掌握的数据,认为另外两款产品存在大量投诉,应一起召回。
针对召回产品应“集中处理”要求,首先,笔者指出截至目前集中处理召回产品并不是强制法律规定,召回企业有权选择成本最优的处置方式;其次,笔者客户主动发起召回,不应承担比其他企业更重的责任;最后,检索以往案例,证明集中处理并未必须适用。
针对扩大召回产品范围的要求,这是一个极其考验产品质量技术问题,笔者在公司研发团队的帮助下,梳理了造成产品缺陷的核心原因,然后认真分析CPSC调查员发来的产品售后投诉报告。“细节决定成败”,发现投诉情况不足以构成调查员要求扩大产品召回范围支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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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作用
中国律师在中国企业境外法律事务中的主要作用是咨询辅导、筛选境外律师、交易结构设计、税务筹划、法律解读和信息传递等。律师作用大小因具体项目不同而不同。具体到境外产品召回,首先应清楚,向CPSC提交的资料或应对安排直接决定CPSC对产品缺陷危险等级的认定,危险程度影响着产品召回方式,召回方式影响着召回成本,召回方式决定召回范围(时间与产品范围)。
总体而言,资料的提供、缺陷危险等级认定、召回方式、召回范围与召回成本,五者环环相扣,稍有不慎,可能造成“一步错,步步错”的局面。如:有些资料应提交但提交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这种情况下,中国律师可以帮助企业重新组合资料,按一定逻辑向境外调查机关呈现一个新的叙事,引导境外调查机关的注意力。
一般情况下,中国企业较难与境外律师有效沟通,在彼此不能相互理解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稀里糊涂地准备资料,境外律师可能就较机械地向调查机关提交资料,结果可想而知。如前所述,中国企业与CPSC沟通需要遵循“诚实审慎、直接、必要或有限“原则,要将这些原则落实到具体行动中,需要有经验的中国律师辅助企业才能真正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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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快速召回”程序(Fast-track recall)?
快速召回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自愿召回(Voluntary Recall)程序。一般而言,CPSC收到产品缺陷报告后,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检测产品并出具初步决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PD)],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包含导致实质性危害的缺陷。在等待初步决定作出的这段时间内,涉案产品随时有可能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的事故,毫无疑问,这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基于此,快速召回程序在实践中被推广运用。
鉴于此,依据CPSA第15条,在履行报告产品缺陷风险义务20个工作日内,相关方可以向CPSC提出自愿召回要求,此时,CPSC无需再就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初步决定 (PD)(初步决定用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包含导致实质性危害的缺陷)。CPSC在充分获取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基础上,认为相关方拟采取的召回措施足以消除涉案产品所造成的危害时,直接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实务中,企业通过内部检验确信产品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其他必须召回的情况时,可以主动联系CPSC申请采用快速召回程序召回缺陷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快速召回程序与普通的调查程序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即,满足一定条件时,快速召回程序可以转为普通召回调查程序。同样,普通调查程序进行中,经企业申请,CPSC也允许将普通调查程序转为快速召回程序。
从一开始就适用快速召回程序有其优势,能给CPSC留下负责企业的好印象,这点很关键,因为CPSC会在一些可以酌情处理的问题上给予召回公司方便或宽容。如:笔者代理一家跨境电商适用快速召回程序,充分利用一开始就主动申请适用快速召回程序形成的良好印象,成功说服CPSC调查员免除客户“集中处置”被召回产品的要求,为客户节省约50美金/产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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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当可能遭遇巨额罚款
CPSC不仅负责产品召回,还有权调查那些遭遇投诉量多、不予或怠于或故意拖延配合的企业,尤其是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调查结果实施惩罚。很多罚额可谓是“天价罚款”,一般企业根本无力承受。曾经有客户向笔者表示,如果遭遇CPSC巨额罚款,就选择破产倒闭,等于给企业判了死刑!
我们以曾轰动一时的中国某知名空调制造商北美除湿机召回案为例,感受一下罚金与其它各项费用之巨大。2016年11月29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公告称,经历2013年9月第一次宣布召回和2014年1月扩大召回以后,XX电器在北美共计约召回260万台“问题”除湿机,其中美国涉及的召回数量为250多万台,加拿大约为55000台。CPSC称,目前已经接到了450起关于这次召回涉及的除湿机发热起火事故报告,共造成约1900万美元的财产损失。CPSC要求消费者立刻停止使用涉事除湿机并断开电源,联系XX电器申请全额退款。XX同意向美国联邦政府支付1545万美元(约合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罚款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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