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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网
11月18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发布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了解,这是地方金融组织首次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行为规范、纠纷解决、监督管理和附则。
其中,其总体原则在于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保护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行为规范中,《征求意见稿》在内控制度;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评估;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财产隔离;信息披露;营销宣传;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可回溯管理;第三方合作管理;一般尊重;催收适当等方面都作出规定。
比如,在信息披露环节,《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以显著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交易相对方、费用、利率、数量、持有周期、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款、第三方合作机构参与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以强制阅读、手写确认或者按捺手印等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金融消费者融资类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年化综合息费及项目。
在营销宣传方面,地方金融组织通过自身独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营销宣传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金融营销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自身实力等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三)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营销宣传;
(四)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宣传时,采取页面自动跳转或者频繁推送等方式;
(五)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产品性能或者服务能力进行夸大表述;
(六)利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文件,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已对其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七)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时,未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以及在金融消费者已选择拒收或者完成退订后,以相同或者变相的方式再次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八)以任何形式针对大学生群体开展消费贷款精准营销,使用欺骗、误导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九)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营销宣传包括以营销为目的,利用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传播媒体、宣传工具就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推广等。
在自主选择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真实意愿,由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有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者服务;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等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行为。
*声明:新经济观察团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建议。原创文章未获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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