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下列标准发放: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分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咨询:我现在已经在济南缴保险了,之前在烟台缴纳的年限我已经办理了转移,我社保卡里还有一部分钱,应该如何取出来呢?
答复:(1)现场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到医保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可以关注“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在医保服务-办事大厅-我要办事-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中上传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办理。
咨询:什么是药品的首先自付比例?
答复: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区分甲、乙类,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规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目前,我市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为四档,职工分别为0%、5%、10%、15%,居民分别为0%、5%、15%、20%。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及临床用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张孙小娱 衣宝萱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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