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乌云嘎 赵雪潇)滑雪是冬日乐趣,但是风险较高,极易因一时疏忽酿成意外。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12岁的晓敏(化名)滑雪时撞伤华华(化名),法院判决晓敏的监护人赔偿华华经济损失80000余元,某雪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某日,华华与朋友前往某滑雪场,在高级雪道踩单板自上向下滑行。此时,12岁的晓敏踩双板从其后方飞速滑下,因未能控制速度,径直与华华发生碰撞,导致华华左小腿受伤。华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左)”并住院治疗。华华自行支付医疗费。
华华将晓敏及某雪场诉至法院,要求小敏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晓敏监护人认为华华主张的费用过高,晓敏是未成年人、对于滑雪风险认知不足,事发前确认雪道无人才滑行,因华华中途横滑才发生意外事故;华华滑单板有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且某滑雪场未警示安全须知、未限制未成年人上高级道,应承担80%以上责任。
某雪场辩称其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雪场内有广播、警示标识及巡逻人员提示安全,事故是两人碰撞所致,与公司无关,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优先”规则,前方滑行者享有优先权。监控显示华华在晓敏前方滑行,晓敏从后方碰撞致其受伤,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晓敏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滑雪场提交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通过广播、警示标识、巡逻人员等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晓敏监护人赔偿华华经济损失80208.47元。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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