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春与何某婷、孙某磊相邻而居。2022年9月,何某婷、孙某磊在自家院落将房屋前后都加盖了门斗房,张某春一家感觉前后窗户照进阳光的时间变短,冬季屋里也比往年阴冷。张某春多次找何某婷、孙某磊协商,所在村镇的调解员也多次调解未果,邻里关系愈加恶化。张某春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婷、孙某磊拆除门斗房排除妨害。何某婷、孙某磊称自建的门斗房均是在自家房前屋后,并未直接遮挡张某春家房屋或窗户,未对张某春一家生活造成影响。
吉林省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以张某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何某婷、孙某磊加盖的建筑对其房屋的采光日照产生妨碍并超出邻里间必要的容忍限度为由,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吉7104民初8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春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二审法院决定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办案团队驱车300多公里,进镇入户,对张某春居住的房屋从东、西向窗户分别观察和记录室内和院落在采光、日照方面的实际情况,了解冬季室内温度变化、燃煤吨数变化等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响。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办案团队当场向何某婷及其家人释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其自建房对邻居家产生了生活影响和心理影响,应予一定补偿;同时向张某春释明毗邻而居的容忍接纳义务,补偿数额可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费用等计算,补偿诉求要适度。在调解过程中,办案团队运用中华传统美德“六尺巷”精神感化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六尺巷”精神蕴含着邻里间相互尊重、相互礼让、相互包容、以和为贵、和谐共处的核心内涵,能有效促进亲仁善邻、安居和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经过当场调解、电话调解、线上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何某婷、孙某磊支付挡光补偿款、拆除门斗房房檐,张某春放弃其他诉求。办案团队持续跟踪督促,已实际履行完毕。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吉71民终172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调解结果】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二审法院决定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办案团队驱车300多公里,进镇入户,对张某春居住的房屋从东、西向窗户分别观察和记录室内和院落在采光、日照方面的实际情况,了解冬季室内温度变化、燃煤吨数变化等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存在采光、日照不利影响。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办案团队当场向何某婷及其家人释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其自建房对邻居家产生了生活影响和心理影响,应予一定补偿;同时向张某春释明毗邻而居的容忍接纳义务,补偿数额可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出租房屋年租金、一年的采暖费用等计算,补偿诉求要适度。在调解过程中,办案团队运用中华传统美德“六尺巷”精神感化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六尺巷”精神蕴含着邻里间相互尊重、相互礼让、相互包容、以和为贵、和谐共处的核心内涵,能有效促进亲仁善邻、安居和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经过当场调解、电话调解、线上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何某婷、孙某磊支付挡光补偿款、拆除门斗房房檐,张某春放弃其他诉求。办案团队持续跟踪督促,已实际履行完毕。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吉71民终172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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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胡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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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徐徉
本案系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涉及一方采光、日照权益和对方不动产物权的平衡保护,内涵对邻里和睦、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价值追求。在一审因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并未因一审法律适用并无不当而机械维持原判,而是从实质化解纠纷、修复邻里关系的价值目标出发,通过主动调查、现场勘验、厘清争点、释法明理与情感疏导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现结合本案“调解指引”对案件处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调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避免“和稀泥”
一审中,原告因未能提供专业鉴定结论等直接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建筑对其采光权的侵害超出合理容忍限度,因而承担败诉后果。二审法院并未止步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而是进行鉴定必要性审查,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办案团队驱车三百余公里,实地测量、观察房屋采光情况,并结合冬季采暖实际、燃煤量变化等生活事实,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被告建筑确实对原告采光造成实质性影响。这一做法体现法院在调解工作中不回避矛盾、不“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为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为后续释法明理和调解方案的提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调解应当坚持实质性解纷的价值目标,推动邻里关系修复
相邻关系纠纷不仅涉及法律权益的冲突,更关乎长期共同生活的邻里和谐。二审法院没有局限于法律上的“输赢”判断,而是以实质解纷为目标,通过多频次调解逐渐消融对立、拉近双方距离,灵活采用现场背对背、电话聊一聊、线上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对话。法院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加盖建筑对相邻方造成的生活与心理影响,明确其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另一方面也向原告释明相邻关系中的合理容忍义务,引导其提出适度诉求。最终达成的支付补偿款、局部拆除的调解协议,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尽可能减少被告的实际负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三、调解应当运用兼顾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调解方法,促进实际履行
本案调解的成功,得益于法院采用了“合理诉求+可行方案”的双轨策略。办案团队基于现场勘验结果,提出以房屋市场价格、租金、采暖费用等为考量因素的补偿计算方式,使补偿数额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增强了调解方案的说服力。同时,通过引入“六尺巷”传统美德,唤起当事人的互谅互让意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情感上消融对立情绪。这种法律与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方法,不仅增强了和解协议的可接受性,也提升了义务方的履行意愿。法院调解结案后跟踪督促履行,更是确保调解协议落到实处,避免调解结果流于形式。
本案表明,在相邻关系等涉民生纠纷中,法院应积极主动采取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同时,应注重法律与情理的融合运用,既要依法明确权利义务,也要通过情感疏导和价值引导促进和解。尤为重要的是,调解方案应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且具有现实可行性,能够实际履行,才能真正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入库编号:2025-07-6-053-001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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