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的典型案例。在建筑行业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实际施工人经常遇到承包人陷入债务危机、发包人应支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项被冻结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顺利从承包人或发包人处取得最后一笔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破除其他债权人的冻结措施,顺利拿回工程尾款?
熊磊铭律师团队在接受甲的委托之后,立即展开法律调研、梳理案件材料,通过积极行权、周密计划,为甲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高效、快速地拿回全部工程尾款,彰显专业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关键价值。
一
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甲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巧用“三步走策略”破解“建筑行业工程尾款执行困局”
案件类型:争议解决类
案例专业方向: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承办人:熊磊铭、段斌、周存
案件亮点:
本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对发包人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债权;明确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的区别,进一步树立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工程款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案判决主文部分创设性地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说理,对后续相关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
案情详解
1.案件信息
总承包人丙于2007年中标案涉工程后,丙直接将整个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甲进行施工。2020年3月,总承包人丙与发包人丁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间纠纷,仲裁院作出裁决书,裁决发包人丁向总承包人丙支付停工窝工费用一百余万元。
总承包人丙因其他工程与出卖人乙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怀化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丙向出卖人乙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出卖人乙向鹤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执行过程中,出卖人乙发现丙在丁处有一笔一百余万元工程款的到期债权(即裁决书项下的停工窝工费用),向鹤城法院申请冻结丁这笔到期债权一百余万元。
在案涉工程即将竣工、验收完毕之时,承包人丙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但发包人丁、承包人丙与甲之间仍有四百余万元工程尾款(包括裁决书项下的一百余万元停工窝工费用)未结算。甲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不仅希望拿回剩余未结工程款,还希望拿回承包人丙在发包人丁处被冻结的一百余万元工程款。
2.案件过程
(1)甲直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以发包人丁为被告、承包人丙为第三人,取得光明法院生效判决。该判决不仅在判决层面确认了甲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为今后各个程序中甲提出独立主张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还将承包人仲裁发包人的停工窝工费用纳入其中。
(2)甲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先行取得没有争议的工程款,缓解资金压力,再尝试能否通过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妥善解决已被冻结的款项执行问题。
(3)实际施工人甲向鹤城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并历经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法院确认甲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效力,判决不得执行丙对丁在裁决书项下的工程款。
3.案件结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发包人丁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甲支付剩余四百余万元工程款(包括丙对丁的百余万元工程款)。
(2)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均确认甲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判决不得执行丙对丁的一百余万元工程款。
(3)强制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后,法院解除承包人丙在发包人丁处一百余万元工程款的查封措施,甲通过执行程序顺利拿到全部工程尾款。
三
案件难点
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的证明标准?是否限制适用条件?
承包人对发包人在生效仲裁裁决项下的停工窝工费用,能否纳入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范围?
实际施工人甲是否是欠付工程款项的实际权利人?实际施工人甲对案涉款项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能否简单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在同一笔债务存在两份有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四
律师工作
积极行权、周密计划,梳理案件材料,确定三步走的诉讼策略。
抽丝剥茧,精确提取“制胜证据”,组织实际施工的完整证据链。
专项调研,针对性研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的立法目的。
追根溯源,论证裁决项下的停工窝工费用属于欠付工程款范畴。
详细分析,论证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回归执行异议之诉本质。
灵活运用,分析案例形成可视化报告,精简案例裁判要旨。
五
结语
在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的情况下,该如何引导法官支持我方观点,不仅需要证据链的完整组织来支持,也需要类案检索的深度支撑,尤其是最高院、地方高院的类案裁判精神和裁判指引,更需要对法律规定、案例背后的裁判精神、立法目的进行详细解读,便于法官充分理解规定及案例背后的考量点。鹤城法院、怀化中院法官对我方在庭审中的表现极为满意,多次就本案法律适用和事实问题组织询问调查,在判决主文部分大段引用我方代理意见的观点。
海华永泰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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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是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核心业务领域。我们具有超过二十九年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经历了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黄金期阶段,有一大批活跃在该领域前沿的资深律师,为政府部门、房地产业头部开发商、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基金、自建项目业主、境内外投资者等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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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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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磊铭
海华永泰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熊磊铭律师,海华深圳专青委主任,具有法律和会计的双重学历背景,善于多角度分析法律关系,迅速掌握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及难点,运用诉讼及非诉方式等多种方式实现客户目的。执业期间,熊磊铭律师主办及参与了多宗在最高法院、广东高院、深圳中院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案件,尤其是在商事合同纠纷、对赌纠纷、金融资管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破产衍生诉讼、离婚财产纠纷等案件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xiongleiming@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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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斌
海华永泰深圳办公室律师
段斌律师,海华深圳专青委-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善于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在婚姻家事、继承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段斌律师善于多角度分析法律关系,迅速掌握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及难点,及时有效地给客户提供解决路径和方法。曾获得海华深圳2023年度优秀律师奖、深圳律协2024年度合同领域典型案例奖。
联系方式:duanbin@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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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存
海华永泰深圳办公室律师
周存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至今已办理多起重大民商事纠纷,尤其体现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面,例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信托机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等,均达到了客户满意的诉讼效果。
联系方式:zhoucun@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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