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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某劳务公司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员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120万元。
同年4月,员工单先生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对应赔偿比例为5%)。企业依据保险合同向单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约6000元及残疾赔偿金6万元,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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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单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赔,主张其仅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万元(月工资3000元×7个月),拒绝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险公司称,依据《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超龄员工不享受后两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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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沟通无果后,该劳务公司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分析保险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1.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关于超龄员工赔偿限制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该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2.员工实际权益受损:单先生虽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需通过劳动维持生计,其工伤导致的医疗及就业困难应得到合理赔偿。开尔律师提交社保机构证明,证实单先生未参保,进一步佐证其权益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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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开尔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单先生的实际情况符合工伤保险赔偿条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保险理赔款合计6.6万元,全额支持了企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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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结果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开尔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证据收集,再次为客户争取到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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