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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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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在出版的书籍、刊物、音像或者影视作品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损害了民族关系和民族感情。为了惩治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增设了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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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版物",是指编印的报纸、杂志、图书、画册和制作的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刊载",是指在出版物中登载、转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对少数民族进行贬低、讥讽、蔑视、差辱等。
按照《刑法》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刊载的内容严重歪曲历史,甚至制造谣言的;内容十分污秽、卑鄙、恶毒,严重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和自尊心的;发行数量大,影响范围广的;多次刊载,屡教不改的等情形。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引起民族纠纷、民族骚乱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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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作者、责任编辑、录制、摄制人员和其他对刊载上述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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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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