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是项目推进的基石,可条款冲突却像潜藏的暗礁,极易引发结算争议。
就像某综合单价合同,既约定工程量据实结算,又规定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当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出现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词,纠纷由此产生。
发包人主张,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只要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即便清单漏项也不能调整。而承包人认为,工程是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应按实结算,清单漏项和工程量偏差需依据13清单计价规范据实结算。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拆解分析: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这里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并非指工程量偏差,而“不调整合同价格”可理解为不调整综合单价,这样的解读与综合单价合同形式相契合,合同逻辑也能通顺。
若发包人坚持认为是不调整合同总价,那合同条款间就会产生矛盾。此时可参考《民法典》第498条,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双方对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应按照承包方的理解,对工程量据实结算。
在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中,提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严谨的审核与明确的界定至关重要,这样才能在根源上减少此类争议的发生,保障项目结算的顺利推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详细解读
该条款是处理格式条款解释争议的核心法律依据,包含三层逻辑:
1. 通常理解优先:若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首先应按照社会大众或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来解释。比如在工程领域,“工程量清单错误”的通常理解会结合行业惯例,区分其与“工程量偏差”的不同内涵。
2. 不利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及以上合理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往往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若其与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理解存在分歧,就应按照对承包人有利的解释(即工程量据实结算)来执行。
3. 非格式条款优先: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如双方后续协商的补充条款)不一致,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这能保障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
二、工程领域相关规范的补充支撑
除了《民法典》,工程结算争议还可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
• 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且工程量应按实结算。这为承包人主张“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据实结算”提供了行业规范层面的支持,与《民法典》的解释规则形成呼应,进一步强化了结算争议处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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