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搭乘网约车已成为大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但网约车在接单运营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网约车运营时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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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黄某甲(化名)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乙(化名),在转弯时与被告何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是某网约车出行平台注册司机,事发时正在进行网约出租车营运服务。何某的小型轿车虽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车辆在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甲亲属遂将何某、某出行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三方对于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四六开”的比例无异议,但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三被告各执一词。被告何某认为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及某出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出行公司辩称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因何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是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在该平台累计完成1000余单,顺风车行驶共计400余公里,据此可推定涉案小型轿车的实际使用性质已由家庭自用变为营运;但被告何某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车辆用于运营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案小型轿车属于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何某在投保时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免责事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认定,该案的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除去此前交强险已赔付受害人黄某甲9.2万元,剩余赔偿款115余万元。
此外,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涉案车辆,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某出行公司接受何某在其提供的服务平台上登记注册并接单营运,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某出行公司从何某的营运活动中收取服务费,发生交通事故时,何某正是在该公司提供的网约车平台接受派单进行载客。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何某、某出行公司按照责任比例(40%)连带赔偿46万余元给原告。被告某出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若投保后改变车辆用途,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避免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而需自行承担高额赔偿等情形。此外,网约车平台应积极履行管理义务,切实加强对注册车辆和司机资质的持续动态审核和管理,完善安全提示机制,防范潜在安全风险,保障司机、乘客及公众安全。
文字:钟州琼 张月梅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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