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女教师骑电动车去学校值夜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乡道上悬吊着的断裂树枝成为事发焦点。
“交警认定我妻子‘超速行驶’与断枝碰撞担主责,镇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担次责。但乡道为混合车道不分非机动车道,她的时速也只有22.5公里,更叫人难以理解的是她受伤的部位是‘右枕顶部’,我们认为这里边疑点很多。”死者丈夫赵先生质疑说。
10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前往陕西兴平事故发生地调查采访,目前咸阳中院正在审理此案。
遭遇不幸
女教师在混合车道出车祸身亡,交警以非机动车道限速认定超速
近日,陕西兴平60岁的赵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2024年11月12日下午3时30分许,他56岁的妻子白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洛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丰纸板厂门口南侧时出了意外。“一棵树断了悬在路上,交警说人与树发生碰撞。我爱人是初中教师,当天下午是去学校值夜班途中。我接到交警电话是下午4点多,赶到现场人已经没了。”
“交警认定我爱人主责,说我们没靠右行驶、超速,引用法条是非机动车道限速15公里。出事的那条路是乡道,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经过鉴定我爱人行驶车速是22.5公里,符合电动车限速,非机动车道的法条怎么能用到混合车道?不靠右行驶怎么能和树相撞?”赵先生说,2024年12月5日,兴平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家属提出复议,12月26日,咸阳交警复核后维持原判,至今维权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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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受访者供图
死因蹊跷
事发时后方有车,人撞树面部没受伤,头盔未同步鉴定
赵先生说,已经一年了,至今还有很多疑点未解开。“事发现场人和车都在树南边十米左右,交警提供的现场图里,倒地位置都看不到悬挂的树枝,人骑车都过去了,树在后面离着有一段距离,怎么撞的?”他说,如果人撞树上,为何正面没有伤?而且,树枝距离地面1.1米,人骑在电动车上高度约1.5米,高度不符,尸检身上没有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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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人和车都在树南边十米左右
赵先生说,交警给出的一直是单方面事故,然而,事发时纸板厂的监控显示,当天15时31分28秒,妻子骑车经过厂门口,此时左后方跟有一辆白色SUV,“3秒后事故发生,31秒时白车撞到树枝来回摆动,我们怀疑是白车撞上了树,树撞上了人。”赵先生说,白车撞树的时候,反方向来车,34秒时反方向车经过厂门口,“这里也是用了3秒,由此也能佐证,事故发生时有会车。道路双车道一共就6米多宽,两车会车路上还悬挂树枝占用道路,我爱人当时经历了什么?”
“交警给的多个材料中都说是和树发生碰撞,不一定是人撞树,树撞人也是主责吗?”赵先生说,“我们希望警方能查清真相,但警方一直说白色SUV找不到,查不出来。现场怎样谁都说不清,怎么就能定了我们主责?兴平警方责任划分错误。”
此外,赵先生不解,交警当时只鉴定了电动车,“致命伤在头部,头盔为何不同步鉴定?事故发生后,头盔就被交警拿走,头盔至今都没鉴定,也没有返还家属,也不开具遗失证明。”
探访现场
断裂树木早已清理,路边树木有截断痕迹
赵先生提供的事发现场调查图片显示,道路两旁是茂密的行道树,其中一棵行道树上,一根比胳膊粗些的树枝断裂,未从树干上脱落,悬吊在马路正上方,距地面1米左右。警方现场测量图显示,树枝离地1.0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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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现场测量图显示,树枝离地1.07米
10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兴平市洛丰路秦丰纸板厂附近,见到了赵先生、李先生、赵女士等亲属。一年过去,事发地多棵树树枝都有修剪痕迹,纸板厂南侧路西为事发地点,涉事树木断裂的树枝已沿着树干全部锯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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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记者前往事发现场
记者看到,洛丰路为南北路,双向两车道,未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道。记者与家属在事发地一同测量道路宽度,以道路东西两侧白线外缘为界,测量结果为6.93米,以白线内缘为界,道路测量结果为6.63米。
交警认定
女子与树枝碰撞现场死亡,未靠右行驶、超非机动车道限速15公里承担主责
2024年12月5日,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现场系南北方向道路,干燥、平直、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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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基本事实为,2024年11月12日15时30分许,白某驾驶陕D*******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兴平市洛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丰纸板厂门口南侧时,与道路西侧树木垂吊在路面上的树枝碰撞,致白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显示,白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并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认定书称,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58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2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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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复核认定结果,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兴平大队认定
赵先生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2024年12月26日,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兴平大队认定。
两份鉴定
交通事故瞬间时速22.5km/h,头颅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死
关于事故车辆鉴定,陕西咸阳承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24年11月15日,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涉事电动车,该车制造时间为2023年6月,车辆前侧、右侧、后侧未见新近形成的异常痕迹,车体左侧多部件倒地挫痕。鉴定意见为:该二轮电动自行车制动装置、转向装置技术状况正常,交通事故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22.5km/h。
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24年11月12日,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对白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分析说明称,头颅外形欠对称,右枕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出血、肿胀,左面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出血肿胀等,符合头颅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两份鉴定对基本事实认定的表述均为“与路外树木垂吊路面的树枝发生接触后摔倒在地,造成人员伤亡”“直行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摔倒在地后当场死亡”,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致,均未见“人撞树”“人驾车撞树”等明确表述。
监控视频
事发前白色SUV跟在白某左后方,3秒后白色SUV经过断枝时一声巨响、断枝前后剧烈摆动
赵先生提供的两段兴平市秦丰纸板厂厂房门口处监控显示,2024年11月12日15时31分28秒,拍摄到当事人白某骑电动车经过,白某左后跟着一辆白色SUV;15时31分34秒,对向有一车辆驶入厂房门口监控画面。
厂房内另一视角监控可看到厂门口南侧,围墙外树木和道路上车辆。该视角监控显示,15时31分31秒,上述白色SUV通过时,树枝剧烈前后摆动,同时有巨响,家属怀疑为撞击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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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受访者供图
法院一审
认可交警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判令镇政府赔偿死者方32万余元
2025年2月27日,赵先生等人(原告)诉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兴平法院公开审理判决。
庭审中,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提出,树枝是垂直下吊,并非向道路中间延伸,是否与第三方车辆发生剐蹭或者碰撞事实不明,故将白某的死因归属为与树枝发生碰撞没有充分依据。事发时,白某驾驶的车辆时速为22公里/小时,主要的碰撞接触点为右枕顶部,该位置不属于骑行过程当中会直接与树枝接触的位置,故家属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判决书中还提到,镇政府认为,鉴定意见书中所依据的证据系兴平交警大队提供,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确实存在第三方车辆的事实,交警大队没有该份证据,也就没有考虑到该因素,若将该第三方因素考虑在内的话镇政府责任应更轻。
兴平市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8945.67元,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6683.7元。
疑点调查1
头盔为何没有与电动车同步鉴定,如今头盔在哪?
10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以死者亲属身份,同赵先生来到兴平市交通警察大队。记者先后见到尸检报告上送检人唐警官、张警官和大队负责人李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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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兴平市交通警察大队
家属认为,头盔是破案的重要证据,询问头盔目前由谁保管在何处?能否看一下?几位交警未明确告知。
关于头盔为何没有与电动车同步鉴定,李警官说,一般是鉴定事故车辆,“可以肯定,头盔没有做司法鉴定。”头盔是否还保存在交警队?对方未明确答复。
此外,李警官出示了一份材料,上面有头盔正面、侧面的照片,可以看到,粉色头盔透明挡风左侧有擦痕,右侧有血迹,后面角度没有图片。李警官说,擦痕是倒地时造成,血迹是渗出痕迹,“后面的图肯定拍了,电脑里应该有。”家属想看,交警始终未查找。
10月29日下午,赵先生再次来到兴平交警大队,询问头盔相关事宜无果。
疑点调查2
不是非机动车道,能否应用非机动车道法条?
关于责任认定书中的未靠右行驶和超速问题,家属提出质疑。那么,非机动车道电动车限速15公里,用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乡道合适吗?
对此,张警官称,事发道路虽不是非机动车道,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白某车速22.5公里,所以超速了。
李警官称,除了上述法条,还综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断当事人事发时为超速行驶。记者看到,这条在责任认定书中未提及。
“第四十三条写明,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的范围内通行。”李警官说,事发道路是混合车道,没划分非机动车道,“树枝垂下的位置在1.5米右侧边缘起范围内,电动车在这个范围内,你就得遵守这个(非机动车道)的规则,不能超速。”
该法条只是规定了行驶范围,并非划分认定范围内即非机动车道?对此,李警官说:“(兴平交警)大队就是这么开会研究的,(咸阳交警)支队也这样维持了,我只能这么给你解释。”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提到“道路宽面为7米以上”,赵先生提出道路宽度约6.6米,法条并不适用,要求一同去现场测量。对此,李警官说,交警现场勘查时测量是7米宽,“你量的和我们量的有效路面标准可能不一样。如果有错,该反映就反映,局里会纠错。”
疑点调查3
实际是靠道路右侧行驶,主责依据是“死者未注意观察前方与超速”
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白某主责的依据是未遵守交规靠道路右侧行驶及超速。
对此,家属提出质疑。李警官称,白某确实是在道路右侧1.5米范围内行驶,认定其主责,首先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当事人当时戴着头盔、围巾、口罩,“冬天,人一呼吸,头盔的面板上容易有雾气。虽然路面上有树枝垂吊,但驾驶人也要观察前方。”
“(认定书上)57条打的是全部的(法条),树枝掉下来,镇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但是确实也撞上了,所以就依据这一条,你骑车时需要往前看,要注意路面上的情况。树悬吊在路上,肯定违法,所以镇政府是次责。”李警官说,“电动自行车上也没有明显跟其他车辆碰撞的痕迹,现场没有散落车漆碎片等,。”
那如果没有超速,白某还够主责吗?李警官称:“不回答。”
疑点调查4
交警称“车把右侧棉套挂上了断裂的树枝,车辆失控致人摔倒”
赵先生提出,人和树如果正面碰撞,垂吊树枝下端距离地面只有1.1米,人是如何撞上去,而且只有头顶后枕部有伤?
李警官展示照片说,悬吊树枝处挂有棉絮,“车把右侧棉套挂上了断裂的树枝,树枝处有挡风被的棉絮,车辆失控导致人摔倒。”
赵先生追问,为何人倒在树和车的南侧?李警官说:“车一挂上树,人还抓着方向把,车肯定打摆子趔趄。树枝没有撞人,撞的是电动车。”李警官展示案发现场照片,“这一块有头顶的伤”,照片显示,该伤口在右枕顶部,四周为头发。
头部伤是否是摔的?李警官说,“我现在也不好解释。左面部有伤,是头盔和地面撞击后,塑料卡扣造成的。”
李警官说,家属提及的几种情况都是分析,“如后车撞树、树再撞人,或者是车撞人等,没有监控可以佐证。”
疑点调查5
“乡道路口较多,未找到紧跟白某之后的白色SUV,无目击证人”
家属提出,到底是车撞树、树撞人,还是人撞树,事发时出现的车辆很关键,交警队在事故调查时为何不去查前后车辆及其行车记录仪?
李警官称,当时事故科查了兴平市丰仪镇桥口监控、兴平市丰仪镇电信所门口监控,两处监控都已经损坏,无法调取。该路段为乡村道路,路口较多,无法确认视频中白色SUV车辆(白某身后车)行驶方向,经走访调查无目击证人,没有找到那辆白色SUV。
镇政府回应
树不是丰仪镇种的,事发前已在空中悬吊3个月
10月28日下午,记者与死者亲属一同来到丰仪镇政府,门卫给了一位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赵先生现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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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丰仪镇政府
该工作人员说,事发前,树枝已在空中悬挂3个月,修路的时候树枝掉落,“镇政府有树木管理义务,树不是丰仪镇种的,路修好后肯定要有管理人。”
10月30日,记者联系到丰仪镇政府该工作人员,他说,兴平市交通局修路期间树枝掉下来,虽然路已经修好,但路权并未交给镇政府。“那树枝不粗,不太可能人撞上致死。现在交警认定镇政府担次责,镇政府也没办法,也是受害者。”
该工作人员称,“是不是树枝把人碰死都说不清,现在交警说是树枝的问题,毕竟出事了,政府已经承担这个事了,服从法院判决。”
最新进展
女教师亲属已上诉,咸阳中院正在二审中
据家属称,10月15日案件二审已经开庭。
10月1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试图联系兴平市人民法院该案法官,书记员称,该案已经上诉到中院,“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案子正在中院审着。”
随后,记者联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二审审限三个月,没有特殊情况审限内会结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实习生 何逗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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