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28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法》正式发布。近期本栏《社区新组织法解读》将会连续42期,逐条详细解读修订后的居委会组织法,今天我们继续学习新法的第13条,关于居民小组方面的规定。欢迎朋友们一起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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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版第13条对居民小组的规定,从 2018 年版的“一句话原则” 变成“全流程规范”,不仅明确了居民小组的运行方式,更新增了居民代表制度。
这可不是简单的条文扩容,而是给社区治理的“神经末梢” 定了规矩。
此次修订继续保留了核心架构
2025 年版第十三条延续了 2018 年版第十四条中关于居民小组的两项核心设定,这是基层自治的基础框架。
2018 年版明确的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在 2025 年版中保留了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的核心逻辑,仅微调表述为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维持了居民小组作为居委会下属单元的基本定位。
2018 年版 “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的产生方式,在 2025 年版中同样得到保留,始终坚持居民自主推选的民主原则,确保组长植根于群众。
贴合实际的2项内容调整
2025 年版对 2018 年版的两处关键表述进行了优化,让制度更具实操性。
2018 年版用 “可以分设” 界定居民小组的设立性质,2025 年版改为 “设立”,将可选性规定调整为法定性要求,呼应了当前社区治理精细化对居民小组全覆盖的需求,避免出现治理盲区。
另一处调整体现在组长推选的衔接机制上,2018 年版未明确组长的推选范围,2025 年版则明确 “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与新增的居民代表制度形成闭环,让组长产生更具规范性和代表性。
根据新形势需要新增4项制度
2025 年版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四项关键内容,构建起完整的居民小组运行体系。
一是明确居民小组的运行定位,新增“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解决了以往居民小组与居委会职责衔接模糊的问题。
二是建立居民代表制度,新增“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为民意传递搭建了更精准的渠道。
三是明确任期规则,新增“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保障了工作的连续性。
四是强化监督约束,新增“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让基层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此次修订是回应社区治理新挑战的必然选择。从治理需求看,随着城市社区规模扩大,2018 年版“可以分设”的弹性规定导致部分小区存在治理末梢缺位,“法定设立”和居民代表制度能精准填补服务空白,就像包头推进的“网格 + 物业”模式中,居民小组正是政策落地的最小单元。
从民主实践看,以往居民小组多依赖组长“单打独斗”,新增代表制度和监督规则,能让更多居民参与到物业纠纷调解、公共收益监管等事务中,呼应了各地物业整治中“居民参与” 的核心诉求。
从运行规范看,任期统一和居委会指导机制,解决了居民小组“散、乱、断”的问题,为基层政策执行和民意收集提供了稳定支撑,让社区治理的 “神经末梢” 真正活起来、强起来。
明天我们继续学习新组织法的第14条,关于居委会选举方面的规定,欢迎朋友们一起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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