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母亲去世时未进行分割。父亲再婚后在未告知儿女的情况下,将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父亲去世后,四儿女认为父亲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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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老伯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房屋未进行分割处理,仍由张老伯居住。
2008年父亲张老伯与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仍居住在这套房屋内。2022年两人在未告知张氏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张老伯占20%,刘某占80%。不仅如此,2023年1月开始刘某多次带张老伯至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张老伯智力已减退数年,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2024年2月张老伯去世,张氏四兄妹认为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老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妻子去世后,继承人张老伯和四个子女尚未对妻子房屋份额继承前,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张老伯与刘某擅自变更登记,侵犯了子女合法权益,且根据病史资料,张老伯此前已智能减退数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法院确认该变更行为无效。张老伯60%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和四个子女继承。鉴于刘某作为配偶与张老伯多年共同生活的贡献,刘某可适当多分遗产。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房屋归四子女按份所有,并各支付刘某折价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人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时候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病历显示,他已经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数年,在办理房屋过户产权登记手续的时候,他是否知道要把房屋的产权份额变更给对方。
如果张老伯被证实在产权变更时已经有认知障碍,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话,效力是会受到影响的。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通过两种方式鉴定老年人是否有认知障碍。第一种方式,法官会对当时的病历进行审查,比如最开始确认阿尔兹海默症发生的时候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已经过了数年,根据病历病情也越来越严重,服药和就医次数越来越多,或者询问医生和他周围的朋友,可以参照他的病史情况去鉴定。第二种,司法实践中可以进行回顾性鉴定,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结合他现在的情况、当时的病历等,进行专业性的某个时间段的回顾性鉴定。
在实践中老人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比如再婚前双方各有多少财产,对日后财产处置做一个约定,可以避免很多子女之间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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