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消息透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并且公布了涉嫌的三个罪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们知道,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类似事情的话,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受贿罪。
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果存在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存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如果存在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题来了,和尚也会构成这三个罪名吗?宗教机构属于相关罪名中的“单位”么?
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关于该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
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第272条之中,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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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类: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以及超过三个月未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在刑法第163条之中,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上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271条之中,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由此可见,该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宗教场所工作人员属于刑法中“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实,这真的是个问题。
和尚肯定是要受他的清规戒律的规范的。但是他们会受到刑法规制吗?
早在2004年,这个问题就有了确定的答案。
当时陕西公安机关碰到了一起案件:一位和尚涉嫌挪用、侵占了单位的财物,于是,向上进行了请示。即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后,答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因此,像释永信这种情况,构成这三个罪名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且这个三个罪名都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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