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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嘉庆17年(1812年)阳历十一月,顺天府宛平县史家村北风卷雪,土坯房在寒风中瑟瑟发抖。
而60岁的史灵科站在自家土坯房前,望着院中积雪发呆。
他们史家在史家村本是普通农户,原有兄弟三人,但命运多舛:
大哥史灵椿早年病故无后;
老二史灵科年过六旬,木讷老实,以种地为生,原配妻子李氏(下称“老李氏”)早亡,并留下一子,后娶儿媳李氏为妻(下称“小李氏”);
三弟史灵魁娶李氏(下称“大李氏”)为妻后,育有一子,却先于史灵科病故,其子也没能熬过冬寒夭折。
家中现存四人:鳏夫史灵科、三弟遗孀大李氏(年近50,无依无靠)、史灵科儿子史从志和儿媳小李氏。
清代女性没有独立姓名,三人皆称“李氏”,仅能以辈分来区分。
02
嘉庆17年农历九月初十,史灵科因自身无人照料、大李氏孤苦无依,提出同居度日的想法。
他先告知大李氏的弟弟李泳年,李泳年念及姐姐处境,并且认可史灵科为人忠厚,未加反对。
史灵科在征得李泳年同意后,向村内地保杜兴报备,杜兴作为清代基层办事人员,负责治安巡查、纠纷调解及官府指令传达,认为此举能相互扶持,可减少村中继养负担,未加阻拦。
农历九月十五,史灵科与大李氏正式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
史从志夫妇却对此心怀怨恨,认为大李氏分走了家中口粮与父亲的关注,本就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双方频繁因家务琐事争吵,矛盾持续激化,家中氛围剑拔弩张。
03
嘉庆17年农历十月二十一日,宛平县气温降至冰点,滴水成冰,土屋内无生火条件,唯一能御寒的是史从志夫妇屋内的热炕。
大李氏居住的西厢房阴冷潮湿,仅靠稻草铺床御寒,给她折腾着无法安睡,便向史从志提出借宿热炕。
一张热炕容不下四人,史灵科心疼晚辈,又不忍大李氏受冻,揣着单薄衣物前往村外破庙借宿,将热炕让给三人。
当晚,寒风呼啸,大李氏在热炕头上很快就睡熟了,睡得香甜安稳。
而史从志夫妇挤在炕梢,史从志因衣物单薄冻得辗转难眠。
他看着占据热炕大半位置的大李氏,心中的怨气和怒火越烧越旺说道:“这老东西本是婶婶,鸠占鹊巢成了小妈,平日百般挑剔,如今还独占热炕!”
他越想越气,便要求大李氏适当挪下位,遭其拒绝并挨了骂,心生怨恨,决意杀人。
史从志悄悄推醒自己的老婆,咬牙切齿地说:“这老东西太过分了,霸占着热炕不让,不如干脆把她弄死,一了百了!”
小李氏早已受够大李氏的刁难,当即点头应允,一场谋杀在黑夜中酝酿。
04
同年农历十月二十一日凌晨,史从志悄悄从炕下摸出粗麻绳,蹑手蹑脚走到大李氏身旁,趁其熟睡将麻绳挽成活套,紧紧套在她脖颈上;小李氏立刻抓住麻绳另一头,夫妻二人合力向两侧拉扯。
睡梦中的大李氏被窒息感惊醒,拼命挣扎,双手胡乱抓挠,指甲深深抓伤史从志左脸颊,含糊的喊道:“救命!”“救命!”“谁来救救我!”
隔壁邻居被呼救声惊动,披衣起床敲门询问,未见回应。
再敲而询,屋内呼救声却突然戛然而止。
眼见敲门无果,邻居们果断撞开房门,只见大李氏直挺挺躺在炕上,脖颈勒着麻绳,没有了呼吸。
史从志夫妇站在一旁,满脸惊慌,史从志脸颊上的抓痕清晰可见。
邻居们不敢耽搁,一边派人看管二人,一边火速前往破庙找回史灵科。
随后,史灵科回到家中见到自己刚娶过门不久的老婆死得如此惨状,决定大义灭亲,与邻里一起联名向县衙报案。
这桩因抢热炕引发的命案,浮出水面。
05
嘉庆17年,农历十月二十二日清晨,县衙接到报案后,宛平县令带领衙役、仵作抵达现场勘查。
经检验证实:大李氏系颈部受麻绳勒压导致窒息死亡,史从志脸颊抓痕与大李氏的指甲纹路吻合,麻绳上留有三人指纹,当场逮捕了史从志夫妇。
但史从志夫妇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还供出了父亲娶小婶有悖伦理的不法证据。
案件逐级上报,最终送至刑部。
06
清代法律以“身份法”为核心,尊卑有序、长幼有别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
刑部在审理时,首先聚焦核心争议:史灵科与大李氏的婚姻是否合法?
根据《大清律》,大伯子收纳弟媳为妻属“亲属相奸”,属严重乱伦行为,无论双方是否自愿,均处绞立决。
这一罪名比丈夫杀妻(通常为绞监候)更为严厉。
据此,史灵科与大李氏的婚姻被判定无效,夫妻关系不被法律承认。
这一判定直接改变了案件的性质:史从志夫妇杀死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继母”,而是“婶婶”。
所以,大李氏作为史从志的婶婶,属于期亲尊长(需服丧一年);
而小李氏与死者属大功亲(五服第三等,服丧九个月)。
理顺了这层关系,刑部拟判:
史从志杀害期亲尊长,属“十恶”之“恶逆”重罪,应凌迟处死;
小李氏杀害大功亲尊长,判斩立决;
史灵科犯“亲属相奸”罪,判绞立决;
李泳年、杜兴未阻拦违法婚姻,还做其帮凶,违反“不应重律”,各杖责八十大板(折责三十板)。
07
刑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三司会审后,将审理结果上报给嘉庆皇帝。
嘉庆皇帝审阅案卷后,作出了最终裁决,下旨说:
“史从志著即凌迟处死。李氏著即处斩。其史灵科一犯收弟妇为妻,按律本应绞决。但律又载奸兄弟妻和者绞决,原以重伦纪而杜邪淫。今该犯收弟妇李氏为妻时,曾与其弟李泳年商明,并告知地保,核其情节,实系乡愚不知例禁,并无先奸后娶情事。若与兄奸弟妻者一律绞决,未免无所区别。史灵科著改为绞监候,入于明年朝审情实。嗣后有似此兄收弟妻,审明实系乡愚无知误蹈渎伦之罪者,俱照此案办理。余依议。”(圣旨中的“李氏”,分别指代死者大李氏与加害者小李氏)。
在裁决中,史从志夫妇的刑罚没有更改,史从志被凌迟处死,老婆小李氏被斩立决。
而史灵科则因“乡愚不知例禁”,则从绞立决改为绞监候(死缓),留待次年朝审再定最终刑罚。
至于李泳年和杜兴,按照原判各杖责三十板。
这一判决看似网开一面,却依然没能改变史家团灭的结局。
汉周:嘉庆后期基本就是躺平了,所有东西都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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