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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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之前是偷税罪)是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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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十分接近或相似,但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从偷税违法行为到构成逃税罪,还有几个关键的必要条件!
一、数额和比例
1.关于税款数额
构成逃税罪的数额起点是10万元税款,这也是刑法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概念。
这个起点包括税务机关管理的各个税种。换句话说,税务机关管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不能包含在内。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也不能包含在内。
未经刑事处理或者行政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关于逃税比例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含)。
这里的关键点,一是要分年度计算比例。如果逃避缴纳税款跨若干年度的,只要有一个年度达到百分之十,几能构成逃税罪。
二、追缴程序前置
这是新刑法的一个亮点,旨在减轻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涉税犯罪中关于少缴税款的犯罪行为,由原来的最长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目前最长的刑期只有七年。
同时,鉴于目前税制的复杂性,税种多,计算复杂,特意设置了追缴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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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缴清罚款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就不能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一个是时间。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行政罚款。
这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最后关头,体现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原则!
二是追缴通知。关于追缴通知,观点不太一致。有的人认为是《税务事项告知书》,有的认为是《税务处理决定书》。
从工作实践来看,本人认为应该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两种。
《税务事项告知书》可以用于催缴税款,即限期缴纳税款,多用于清缴欠税。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不适用这个文书。
追缴程序前置,也是为后续定性犯罪从“主观故意”上固定证据的一种方法。言外之意,之前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接到追缴通知后,仍不接受处理,那就是故意少缴、不缴税款了。
三、免责例外
这有两种情形。一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二是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这就是知法犯法,屡教不改,应当严惩,就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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