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会主要组织小伙伴们研讨了涉校园民事纠纷若干案例,重点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审查因素进行了学习研讨。
1.主题: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案例一则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通常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事前预防的严密性,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监控是否覆盖了重点区域、安保人员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制定反欺凌、反校园暴力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已采取常态化安全教育等防范措施。二是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并合理处置、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伤害等。三是事后应对机制的完备性,是否对受害者进行了送医救治、是否进行了安抚疏导并通知家长等。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免责。
这个案例对于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予以了详细的说明,法官可以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审查,非常有参考性。
2.主题: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5月30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二则。
案例三:幼儿在校受伤,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在生理和心理上均处于萌芽发展阶段,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他们的保护必须强调最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某幼儿园组织户外活动时未按照教育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致使幼儿不能得到足够的保护和照顾,导致黄某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幼儿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遵循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充分体现了对幼儿的特殊法律保护。
讨论这个案例时大家对于案例中提到的教育计划有点迷惑,不知道是否是这家幼儿园自己制定的。但是通过对该案例的学习,对于
对他们的保护必须强调最高的注意义务这一句印象尤其深刻,今后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把握。
案例四:打破“学生出事学校必须担责”误区,支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本案中,陈某某与符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与之年龄相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陈某某用手从后面推符某的头部,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陈某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课铃刚响起时,此时值班老师尚未来得及从办公室到达教室,且该案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结合查明事实,某小学在日常管理中,已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纪律规范和安全教育,并第一时间采取送医救治、通知监护人等措施,切实履行了应尽的管理和救助职责。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应对
三方面确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既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又提醒广大家长应当切实履行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应尽义务。
这一案例有几点需要重视,一是学生的年龄。两个学生均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年满十一周岁。二是对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官也是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应对这三方面进行审查的,与本文开头的那个案例互相呼应。三是有点疑惑。根据案情介绍,
陈某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课铃刚响起时,此时值班老师尚未来得及从办公室到达教室,且该案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按照常理,值班老师最晚也应该在铃声停止时进入教室,大家对于这个情节不是很信服。
3.主题: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了六则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主要带领小伙伴们学习了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
——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
。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
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
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
该案例的主要案情是放学时学生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相较于学生互相打闹导致受伤,在楼梯摔倒这一情形加重了学校举证责任,该案例所列明的审查因素对于今后审理该类案件非常有参考性。还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摔倒的学生年满12周岁,且学校的设施场所不存在缺陷,这两点也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案例二: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认为,事发时,王小某和张小某均为7周岁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某小学应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小学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教学中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专门安排教师巡视以维护校园安全,事发区域也有值班老师巡逻。王小某与张小某是在正常玩耍过程中,因张小某无意的动作导致王小某受伤,事发突然
,某小学难以预料和预防。事发后某小学及时将王小某送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因此,某小学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通过研讨,大家感觉这个案例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案涉学生未满八周岁,可以说,这一情节也是本案能作为典型案例的重要因素;二是发生的非常突然,因此不能对学校苛责,三是本案中几个审查因素值得参考。
案例三: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蒋小某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该殴打行为持续期间,有数名学生围观,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没有针对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也没有密切关注学生动态,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以致发生本案的后果,故某中学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蒋小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在研讨本文第一个案例时,曾有同事问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中的事中包含哪些方面,感觉本案中的
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应当是典型的事中处理不到位,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所以认定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不足。
案例五: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亦规定“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等教育惩戒。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
通过本案例研讨,对于“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审判方向以及“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措施,应当予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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