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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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是关于信访工作专门机构与其他机关单位职责定位的核心条款,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作为“专门机构”的七大核心职责,并对其他机关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提出“明确机构/人员、参照履职”的要求。这一条款构建了“专门机构统筹+其他部门协同”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是推动信访工作从“分散管理”转向“专业运作+全员参与”的关键制度设计。以下从专门机构职责与其他单位责任两大维度展开解读: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信访工作的“专门执行机构”
信访部门是信访工作的“主力军”和“中枢神经”,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其七大职责,覆盖“受理—协调—督办—研判—指导—建议—交办”全流程,是信访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集中体现:
1. 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畅通诉求入口的“第一关口”
信访部门是群众诉求的“总入口”,需依法依规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事项,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事项转送或交办至有权处理的部门。
程序规范:需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当场受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明确告知转办部门及联系方式,避免“踢皮球”。例如,某县信访局收到群众反映“企业拖欠工资”信访件后,立即转送人社部门办理,并同步告知信访人转办情况。
效率要求:对紧急信访事项,需“即接即办、当日转送”,确保问题及时介入。
2. 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攻克复杂矛盾的“攻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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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信访部门需发挥“协调中枢”作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商、联合化解。
协调机制:通过“专题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整合资源推动问题解决。
3. 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确保“案结事了”的“监督员”
信访部门需对转送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网上督办”“实地督查”等方式,督促责任部门按时办结、落实到位。
督办方式:对超期未办、敷衍塞责的事项,下发“督办函”或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久拖不决的“骨头案”,纳入“重点督查清单”,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
4. 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服务决策的“智囊团”
信访部门需定期汇总信访数据(如总量、结构、重点领域),分析信访趋势(如“物业纠纷信访量上升”反映基层治理短板),形成“信访形势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决策支撑:例如,某省信访局分析发现“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占比达35%,推动农业农村厅出台《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指导意见》,从源头减少此类信访。
5. 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业务赋能的“教练员”
信访部门需通过业务培训、制度规范、案例指导等方式,提升其他部门和下级信访部门的业务能力。例如,国家信访局每年举办“全国信访业务培训班”,培训基层信访干部2000余人次;省级信访局编写《信访事项办理操作手册》,规范基层办理流程。
6.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推动治理优化的“助推器”
对信访反映的共性问题(如“政策执行偏差”“干部作风问题”),信访部门需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因失职渎职引发信访的,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7. 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灵活应对的“机动队”
信访部门需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如“重大活动期间信访维稳”“突发事件信访处置”),体现“专门机构”的应急响应能力。
二、其他机关、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全员参与”格局
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如教育、卫健、国企等)“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核心是推动信访工作从“信访部门独角戏”转向“全社会协同”。
1. 明确机构或人员:避免“责任真空”
其他机关单位需根据信访形势任务,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如“信访科”“群众工作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例如,高校需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学籍、奖助学金等信访问题;医院需明确“医患关系办公室”,处理医疗纠纷信访。
2. 参照履职:结合职能特点落实责任
其他机关单位需结合本领域特点,参照信访部门职责制定自身信访工作清单:
受理转送:对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不属于职责的转送有权部门;
协调解决:对涉及本科室的复杂问题(如教育领域“学区划分争议”),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化解;
分析研判:定期梳理本科室信访数据,向分管领导汇报“高频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第十四条的“核心价值”:构建“专业统筹+全员协同”的信访工作体系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通过“明确专门机构职责”与“其他单位协同要求”,构建了“专门机构抓统筹、其他部门抓落实”的信访工作格局,其核心价值在于:
1. 提升专业化水平
信访部门作为“专门机构”,通过“受理转送、协调督办、分析研判”等专业化职能,推动信访工作从“经验主导”转向“制度主导”,提升处理效率和精准度。
2. 强化责任落实
其他机关单位“明确机构/人员、参照履职”的要求,避免了“信访工作与己无关”的错误认知,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责任链条。
3. 推动源头治理
通过信访部门的“信息分析”和其他单位的“本领域整改”(如完善政策、改进作风),从源头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实现“治已病”向“防未病”转变。
总结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是新时代信访工作“专业化、协同化、规范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它既明确了信访部门作为“专门机构”的核心职责,又推动其他机关单位“明责、履责、尽责”,最终构建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全员参与”的信访工作体系。这一条款的落实,将有效提升信访问题解决效能,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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