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黄某生因“上腹呈陈发型胀痛”来中医院就诊,中医院遂拟“腹痛查因”收入其住院治疗,经CT、腹部彩超检查、肝胆脾CT检查,中医院诊断黄某生的症状为胆囊多发结石并胆囊炎。2022年4月5日,中医院主任查房后认为,诊断上:西医诊断:1.胆囊结石并胆囊炎2.左XXX3.糖尿病4.脂肪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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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手术指征明确,无明显手术禁忌,遂向患者解释手术必要性、风险性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患者及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拟明日送手术室进行气管全麻下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2022年4月6日,中医院为黄某生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2022年4月8日,原告黄某生转至附F医院治疗。
经附F医院入院诊断原告为:腹痛查因:胆道梗阻,胆管炎?。2022年4月11日行手术。术中取出胆总管泥沙样结石。原告黄某生于2022年4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胆总管结石并胆管扩张2.胆囊切除术后3.脂肪肝4.右肺上叶尖段感染性病变待查:继发性肺结核?5.二型糖尿病。
二、患方观点
原告黄某生于2022年4月1日因胆结石发作在被告中医院住院治疗,中医院在未告知其他替代性治疗方案的前提下,直接对原告黄某生进行胆囊切除治疗,且因被告操作不当导致结石掉进胆总管。
对于此种情况被告无法进行处理,便通知原告转院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附F医院)治疗,经附F医院诊断报告显示已造成原告胆总管结石并胆管扩张、右肺上叶尖段感染XXX变等。
原告本可以不进行胆囊切除治疗,但因被告治疗过程中的大意和过错,导致该结果发生。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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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中医院答辩要点
诊疗无过错,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不完全性梗阻是正常手术风险,术前明确告知原告且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术后出现相关情况也及时建议转院;
司法鉴定意见中认为被告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16%-44%,认定比例过高。原告不构成十级伤残,该梗阻未造成不可逆的损伤,且经上级医院治疗已经痊愈。
四、鉴定意见
中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16%-44%;被鉴定人黄某生因医疗损害所致的损害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暂无后续诊疗项目。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诊断“胆囊多发结石并胆囊炎”,术后胆总管不完全性梗阻,需再次手术治疗。
2、医方中医院在术中切除胆囊切除前,虽然预先夹闭了胆囊管,以预防胆囊内结石于术中掉入胆总管内,但医方在行胆囊管夹闭之前的牵引、挤压胆囊等操作可以造成胆囊中的小结石进行胆总管。
3、术前检查提示胆囊内胆汁粘稠、结石小,医方应采取更谨慎的手术策略,避免过度刺激胆囊,导致结石进入胆总管。
4、患者术前无胆总管结石梗阻,因此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操作欠慎重,是导致术后胆总管结石的原因之一。
5、术后第二天患者出现黄疸,医方未能及时识别并处理胆总管问题,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需再次手术治疗,造成病程延长和医疗费用增加,并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治疗难度等损害后果。
6、本病是一种复杂的疾病,手术风险较高,即使医方操作谨慎,也难以完全避免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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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判决,被告某省某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44893.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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