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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候鸟迁徙关键时期,为切实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与生物安全,我区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全面吹响了保护候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冲锋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作出明确指示,要求全区上下坚决筑牢候鸟迁徙“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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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我区构建了严密高效的监管网络。各镇(街道)严格落实镇、村委会、村小组三级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力量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日常巡查,确保巡查无死角、监管无盲区,力争从源头上发现并遏制非法活动苗头。与此同时,区自然资源分局等职能部门强化联动协同,整合执法力量,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排查与查处力度,对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以及非法销售、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露头即打、严惩不贷的高压态势,初步形成了严打、严防、严控、严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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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提升技防水平,畅通举报渠道,深化部门协作,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一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候鸟等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对顶风作案者,无论涉及何人,都将一查到底,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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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分局在此郑重警示并呼吁广大市民:鸟类是人类的朋友,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爱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投身爱鸟护鸟行动,主动抵制、举报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为候鸟安全迁徙保驾护航,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电白区自然资源分局
具体法律法规
一、法条链接
1.禁止使用特定工具和方法猎捕鸟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2.非法猎捕、杀害、交易保护鸟类将受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持证依规饲养保护鸟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个人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饲养,比如将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画眉、红嘴相思鸟等笼养观赏鸟私自圈养,就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对于像费氏牡丹鹦鹉等已纳入标识试点的保护鸟类,个人虽可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个体作宠物,但禁止用其进行人工繁育或开展经营利用活动,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惩处。
4.规范放生野生鸟类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时,应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若随意放生非本地物种,比如将外来鹦鹉品种放生,可能因它们无法适应环境而死亡,或者破坏当地生态平衡,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生产,都属于不当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警方倡议
1.主动学习鸟类知识,了解保护意义,向家人朋友科普爱鸟常识。
2.不捕捉、不购买野生鸟类及制品,拒绝笼养保护鸟类。
3.发现非法猎捕、贩卖鸟类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4.不随意投喂鸟类,保护其栖息地,不破坏鸟巢、鸟蛋。
5.参与校园或社区护鸟活动,用绘画、文章等形式宣传护鸟。
来源:电白区广播电视台 电白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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