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阶段
陕西省某市某项目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最高限价8000万元,中标价7995万元。其中 绿篱 清单工程量为1000㎡,编制最高限价时绿篱的 综合单价是100元/㎡,编制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是5000元/㎡, 本来绿篱综合合价应该是10万元,结果报成了500万元。
二、结算阶段
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量为600 ㎡ ,结算时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绿篱综合单价按照5000元/㎡扣除。最终扣掉了5000*(1000-600)=200万元,这200万元还要计算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
三、不平衡报价分析
1、投标报价成百上千倍低报的风险分析
上一篇文章的实际案例: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桩清单工程量为10000m,市场综合单价为300元/m,投标人上报综合单价为1元/m,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现,结果中标。
(1)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桩这项工作没有取消,施工单位就得用1万元的价格干出来300万元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会不会直接不干跑路等其他严重行为,会带来巨大危害。
(2)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设计院发变更取消这项工作,势必会带来巨大争议,施工单位可能会严格要按照3万元的综合合价扣除桩。建设单位会轻易妥协吗?必然会带来巨大的争议。
2、投标报价 成百上千 倍高报的风险分析
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绿篱本来应该报比100元/m2略低的综合单价,结果报了5000元/m2的综合单价, 清单综合单价报高了50倍左右,招投标过程没有发现,结果中标。
(1)实际施工过程中这项工作没有取消,结算工程量变小了,结果结算要扣掉200万元。
(2)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结算工程量变大了200㎡,绿篱综合合价就会增加5000*200=100万元左右。
3、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建议
很多人只能站在局部考虑问题,没有站到整体的角度考虑问题,本案例最高限价8000万元,中标价7995万元,中标价比最高限价低了5万元,绿篱就报了500万元,那么其他清单综合单价就会报低。如果绿篱按照正常价格上下浮动范围在±15%以内报价,其他清单综合单价就会上来,反正总价几乎也是在7995万元。上一篇文章最高限价1200万元,中标价1190万元,中标价比最高限价低了10万元,桩本来市场总价应该是300万元,报价1万元中标了,这也是一样的道理,你在桩这个地方报低了,其他地方的价格必然会报高,也就是说就本案例在投标报价的时候你把桩按照290元/m报,其他其他清单综合单价降下来,中标价也几乎是119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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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采取的策略,不可过度使用。应该把 诚信 放在第一位,我不是建议大家禁止使用不平衡报价,而是建议大家在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时候要有一个大概的界限。 我给大家推荐个界限:单价上浮或下跌控制在市场价格的±15%以内,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15%~30%之间。比如市场综合单价是100元,你可以报价85元~115元之间。如果投标人预测结算的时候工程量可能会增加,可以报100 元 ~115 元 之间。如果投标人预测 结算时候工程量可能会减少,可以报85 元 ~100 元 之间。
当然还有很多不平衡报价的方法,我只是抛砖引玉。
四、避免过度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
可在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在最高限价清单的综合单价±15%范围以外的,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至于如何确定综合单价方法很多:比如可以参考 “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P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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