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0日,史某某醉酒后在甘肃渭源县乘坐公交车前往邻县,因购票事宜与司机满某发生争执,并殴打满某。随后,满某及时将车停靠路边。11月13日,渭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史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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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渭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30日14时许,史某某醉酒后乘坐渭源县某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公交车前往邻县,上车后因购票事宜与公交车驾驶员满某发生争执,后史某某来到公交车驾驶位防护门外用脚踢踹防护门,并将手臂越过驾驶位防护栏在满某头部打了一拳,史某某再次伸手击打时被满某躲过,因其行为已严重影响车辆继续行驶,满某便将车辆停靠在路边。车辆停靠后,史某某继续辱骂并用车内放置的拖把杆击打满某,车上乘客见状夺下拖把,史某某又在满某左眼部打了一拳,满某遂下车躲避。
事发当日,满某因伤住院治疗,后史某某与渭源县某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及满某达成和解协议,史某某向满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渭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打击此类行为保护公共安全
刑法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有了更明确、更有力的依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众多乘客,是典型的公共领域。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是保障乘客和道路安全的基石。一是任何借口都不是施暴的理由。无论是酒后失控,还是因琐事争执,都不能成为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二是“防护门”不是“安全门”。驾驶室的物理防护设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干扰,但绝非违法者可以肆意冲击的对象。三是公共安全,人人有责。本案中,车上乘客挺身而出夺下拖把,体现了公民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鼓励每一位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警。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潘莉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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