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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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是法院常用的执行措施之一,即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但实践中,部分申请执行人会遇到 “法院未征求其同意,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的情况,这类裁定是否合法?
最高院在《吉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平中院作出(2019)吉03执26号之二裁定以物抵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物抵债要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根据四平中院、吉林高院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的案涉资产两次流拍后,四平中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梨树支行发出通知,告知梨树支行案涉资产二拍流拍,其可申请以物抵债或申请变卖,并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平中院出具书面意见,但梨树支行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亦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且在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梨树支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因此,四平中院作出的(2019)吉03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将某农业科技公司所有的案涉财产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给梨树支行确有不当,吉林高院撤销上述裁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周军律师提醒,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不合法。申请执行人若遭遇违法抵债裁定,应及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途径维权,避免自身权益受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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