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56
![]()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6日,被告赵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车辆倒车时,与处于停放状态的原告刘某(系王某母亲)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2000元,剩余部分以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事项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属于免赔事项,但免责事项说明书系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对家庭成员免赔的规定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与第三者责任险向受害的“第三者”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排除了近亲属作为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车辆维修费25832.2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能否以家庭成员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系其单方制作,家庭成员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故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刘某的车辆维修费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通行的保险理念,除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车内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均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设立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骗保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就本案事实而言,系赵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与处于停放状态的刘某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是赵某、王某、刘某为了骗保而故意制造该起事故,故排除了道德风险存在的可能。保险公司仅以原、被告存在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而拒赔,违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违背了法律规定,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编写:白丽娜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