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闲会所吃“霸王餐”,购买东西后不付款,足浴按摩后悄悄溜走逃单……你以为是占了便宜,当心被送入牢房!这不,广东一名男子就习惯吃“霸王餐”,多次享受服务后偷偷溜走不给钱,且屡教不改,行政拘留后再次消费上千元逃单。最终,涉案男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赵某于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在同一休闲会所多次消费养生足道项目而未付款。去年4月,赵某在另一休闲会所消费同类项目,并购买香烟、啤酒,仍未足额付款。5月,赵某又在其他休闲会所吃“霸王餐”,经公安机关调解,留下欠条。之后,赵某再次前往某足浴中心消费,因多次未付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赵某又前往某足疗店消费上千元并逃单,次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深圳光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指出,吃“霸王餐”的行为原属民事纠纷,若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本案被告人赵某,频繁吃“霸王餐”,主观恶性相对较大,且在长时间内,针对不特定多个商家,持续、多次地实行逃单行为,显示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蔑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故意。另外,在被行政拘留后,赵某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行政处罚已不足以遏制其违法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同时,赵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商家的财产权,更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经营秩序,破坏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公共秩序。
为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相应消费金额。
法律评价行为具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次小额逃单,通常只是民事纠纷,或者违反行政法律。但当这种行为反复、持续发生,其危害性即发生质的“飞跃”,不仅仅只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是演变为一种向社会公共秩序“公开挑战”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办法官表示,当民事、行政手段已经无法纠正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就必须发挥其威慑和教育功能。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不法分子的警示: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成“大恶”终将触碰法律底线,必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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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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