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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江苏南京的一则新闻引爆网路:十年按时缴费,一朝患癌却遭拒赔,保险公司以“病理分型及未行开颅手术”为由驳回60万理赔款——李女士母子的遭遇,戳中了不少投保人对“保险理赔难”的担忧。所幸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这份判决不仅还了当事人公道,更以法律名义夯实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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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看似“依规办事”,实则违背了保险法的核心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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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十年如一日履行缴费义务,已尽到投保人的诚信责任;而小朱的病情有多家权威医疗机构的诊断记录、手术证明和化疗方案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恶性肿瘤”的理赔范畴。保险公司以非核心的病理分型细节和手术方式为由拒赔,本质是对诚信原则的背弃,也是对保险合同核心保障条款的刻意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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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的意义,更在于厘清了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关键法律边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保险公司主张“特定病理分型”“开颅手术”是理赔前置条件,就必须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已向李女士明确告知该限制——显然保险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此外,《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否定了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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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吐槽时有发生,部分保险公司为拉保单模糊保障范围,理赔时却严苛设限,既损害了投保人权益,也透支了行业公信力。李女士母子的胜诉案例警示行业: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损失补偿”,诚信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对保险公司而言,与其在理赔时绞尽脑汁找借口,不如在投保时清晰告知条款、在理赔时秉持公正立场;对投保人而言,投保时要仔细核对条款,遭遇拒赔时也不必慌乱,可凭借完整证据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终,60万理赔款的足额赔付,不仅是对一个家庭抗癌之路的支撑,更是法律对保险行业乱象的有力纠偏。唯有让“诚信履约”成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共同遵循,保险才能真正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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