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金矿原矿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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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被告人张某加入贞丰县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负责运输某矿业公司(国有)原生矿石。2025年6月2日23时,张某在该矿业公司及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大型货运车在原矿出仓口处私自打开出仓口开关,将仓井内储存的原生金矿矿石装载至其货运车仓箱内,随即将盗窃所得的金矿原矿石运输至兴义市某火电厂堆场内欲销赃。在被该矿业公司相关人员发现其盗窃后,张某于2025年6月5日在兴仁市某公司装载矿渣,以矿渣冒充金矿原矿石发还该矿业公司。经称重,被盗金矿原矿石重32.2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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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涉案金矿原矿石的评估单价为每吨1462元,被盗32.28吨金矿原矿石价值为47193.36元。案发后,被盗金矿原矿石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
贞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47193.36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赃物已追回等情节,贞丰法院依法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国有矿产资源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盗窃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一时贪念换来牢狱之灾,不仅毁掉了自己的人生,更给家庭带来无尽痛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始终敬畏法律、坚守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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