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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新闻我盯了很久。一个21岁的大学生,从河北奔赴湖北监利,拿一个“避震器”快递。出发前,李哥叮嘱了一句——“一定要小心,注意周围环境和周围的人”,像一把小小的针,扎进了故事的神经。
那天,他们到快递点,确认包裹是12根避震器。聊天里,小宁说“类似发动机或者避震器的东西”,试探过,没得到明确回复。报酬摆在前面:给小宁16000元;马哥说他这边是1万元,途中又被接济6500元。钱来得不寻常,话说得不寻常,包裹也不寻常——发件地云南德宏。几天前,贵州遵义警方已经在同一包裹里查缉到4.4余千克“麻古”,取出后恢复包装,跟踪运输。28日下午,两人在监利准备转移时被抓。
我能理解家属的心情。小宁父亲说:“孩子还年轻,从来没接触过毒品,他心里接受不了。”这话里有痛,有不解,也有很真实的父母的焦虑。
案子走得不容易。一审判了,小宁无期,马哥、金某某、貌某某死缓。后来发回重审,又一审重审,二审维持原判。终审裁定已经明确:四人构成运输毒品罪,都是主犯。卷宗里写得很直白,两人在取包裹前对是否是毒品或枪支弹药类违禁品存在怀疑;人还在运输途中就被抓获,法律上已认定为既遂。
有一处细节不能忽视:马哥曾有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被认定为累犯。在共同作案里,几组人之间相互配合,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这个框架,决定了判决走向。
家属没放弃,已经向最高院申诉,收到了材料转办的短信。主张很具体:小宁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运输行为;李哥至今未归案,其身份到底是贩毒者还是购毒者,可能影响定性;就算是运输,也该认定为从犯;还提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为在部分证据上存在合理怀疑。
李哥的身份,暂无相关信息。这点,大家也都在等。办案机关怎么查、查到哪一步,后续还得看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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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说,不能绕。毒品案件里认定“主观明知”,司法实践常用《昆明会议纪要》第六条的思路,综合看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背景、关系链条,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为获取不等值的高额报酬而运输、接收物品,最终从中查获毒品。被告人否认明知也没用吗?不是。要细审他的解释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死刑适用要更慎重,这也是纪要反复强调的。
很多人会问,这不还没送到吗,是不是未遂?这题不能想当然。司法实践里,运输毒品不要求运到目的地才算既遂,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也可以认定既遂。这点在判决书里已经写得很清楚。
再说“非法持有毒品”。它是一个兜底罪名,用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时;一旦证明目的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只是过程环节,不会单独评价。本案的时间线、行为方式、交付目标,落在“运输”框架里,法庭才会按运输去认定。这是法律技术问题,但它影响生死。
我想说点“人话”。年轻人,看到“轻松赚一万多”的活儿,心里难免一动。有人会说,小宁家境优渥,没必要铤而走险。现实里,钱只是表面诱因,侥幸才是深层心理。灰色地带的活儿,往往从“帮买不记名电话卡”“帮取个快递”“帮送一下”开始,一层一层,把你套进去。李哥那句“注意周围环境和周围的人”,其实已经是“红灯”了。
我不想做道德审判官,但得提醒一句:当你发现异常,别抱侥幸。明知异常,不可存侥幸心态。毒品重罪不用多说,近两年被频繁提到的帮信罪也一样,看到涉嫌违法的迹象,就该停下脚步,问问自己值不值、合不合法、是不是踩线。
也给执法说一句。毒品犯罪链条长、跨域多,常常是多人、多环节,取证难,定性也常有争议。纪要、判例都在完善,但每一个“明知”的判断,都应尽可能严谨。家属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是免罪金牌,更像是一道提醒:证据不够充分的部分,别一股脑儿往重处走。
这件事,暂时尘埃落定,但不等于没有后续。家属的申诉已进入最高院处理流程,这个进展已确认。李哥的身份,是否会成为关键节点,大家都在看。如果有新的证据链出现,案件评价也可能会细化。
你怎么看?大学生参与“取件转运”的风险边界在哪?“不等值高报酬”是不是你心里的警戒线?评论区聊聊。也欢迎专业人士就“明知认定”“既遂与未遂的界线”“从犯与主犯的区分”给大家做一课小补。我们一起把话讲清楚,把风险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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