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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税款扣减的上部分文案中笔者介绍了其中五个案例,现持续更新,再次介绍五个笔者办理的税款降低案例。
6.基于真实消费者的购买情况进行税款排除
本案是一起奶粉走私案,办结于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为某国外奶粉品牌在国内最大的代理商,除涉嫌走私外,同时被追诉洗钱罪。原涉税约4000万元、洗钱1600万元,经过辩护税款降低至2300万元、洗钱金额下降到120万元。
由于案件属于跨境电商走私案,因此在税款扣减方面笔者首先考虑的便系结合真实消费者问题进行处理。经查,当事人供货的对象不仅包括会被认定属走私的“大货主”,亦有部分真实的消费者或是已经获取消费者订单的代理母婴店。基于跨境电商的特性,笔者认为对于有真实消费者的订单,由于实质上并未导致应收税款产生损失,相关人员所利用的是每年26000元的免税额度,因而应排除该部分税额。
另关于洗钱罪的问题,笔者提出其中非法所得的认定,不应以流水总额进行计算,而应结合相关账户流转的差额,即账户所产生的利润计算。
最终两部分的数额辩护均获得降低,走私偷逃税款最终的数额依然属特别巨大,即以往笔者所提到的虽然降税但不对刑期产生实质影响;相对而言洗钱罪的变化更为有利,直接让建议量刑从五年有期徒刑降低到半年。
7.基于犯罪未遂对税款情况进行划分
本案系一起涉及综合保税区的跨境电商洋酒走私案,办结于2022年5月18日,原指控税款约720万元,后降低至690万元。案件的核心并不在于降税,而系基于综合保税区的特性,对涉案偷逃税款进行划分,从而降低刑责。
当事人经营的是一家报关物流公司,从事报关及附带的物流工作。由于业务基本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因此涉案洋酒的申报将经过数个环节,自洋酒进入保税区,其可能的去向包括转区、一般贸易进口或是跨境电商进口。原指控下,将所有进入保税区的数额均认定为走私,审查起诉阶段笔者提出应分为三部分处理,已申报出去的既遂、未申报的未遂、转区的排除在案件外,其中转区部分获得采纳。
审判阶段,继续就未遂部分提出意见,最终获得法院认可,涉案690万元数额认定其中210万元既遂,其他部分则属未遂,当事人获缓刑且最终罚金仅为二十万元。
8.前置辩护通过还原成交价格降低税款
本案系一起走私各类零散商品的案件,办结于2020年12月18日,原指控税额1800万元,后降低至1400万元,结合从犯情节,最终当事人获得相对较轻的三年半有期徒刑处罚。
在进行计税前应首先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并以此作为基础计核。由于本案涉及的商品多种多样,难以从原有证据上确定成交价格,因此办案部门通过委托价格认证机构,确定市场价后以此进行计核。然而,由于商品来源于国外,通过折扣购买其价格较低,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因此笔者结合当事人意见,认为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疑问,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倒扣(打折)后,才可进行计税。
最终意见被采纳,办案部门结合商品属性,考虑其中的物流、运输等成本,将成交价格进行打折处理,税款整体上亦下降三百余万元。值得说明的是,本案当事人虽为国内公司的负责人,涉案偷逃税款亦特别巨大,但经过有效辩护后,刑期较低,有较好的辩护效果。
9.税种适用角度出发排除反倾销税
本案系一起澳洲洋酒、红酒走私案,办结于2022年3月21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案发期间恰逢对澳酒类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间,该税种的税率为218%,由此可见反倾销税在综合税率中的占比极高。该部分走私项目原指控偷逃税款为176万元,最终只认定89万元,税款降低约85万元,其降税的核心主要在于偷逃税款计核过程是否应纳入反倾销税的税种。
在对该项目下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后,笔者发现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7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和补贴,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其中第6号《公告》明确,所涉及的追溯期为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对于追溯期间的经营者,可向海关部门提交保证金,随后结合反倾销税后对进口环节中三税进行计算,并基于“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对保证金进行处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所在的公司在征收期间向监管部门共计缴纳了868106.67元保证金,根据上原则,笔者认为此部分保证金可作为该部分货物已缴纳税款进行处理,换言之即按照1765708.3元应缴纳税款为基础,扣除868106.67元后,认定偷逃税款为897601.63元。
上述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成功排除部分税款。本案并非直接从税款计算的角度出发进行扣除,而是结合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可见在办理走私案件时,不仅需要了解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亦需要结合行业特性寻找相应的辩护空间。
10.税率适用角度出发降低税款
本案系一起成品油走私案件,办结于2024年3月7日,原指控税款4100万元,后降低至2600万元。
虽然本案偷逃税款降低数额较高,但实际上其降税过程相对简单,仅涉及到税率适用的问题。关于成品油的税则号列一般为2710192210,号列下包含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普通税率四个标准,关税最低为0,最高则为20%。原指控所使用的税率为普通税率,即20%,然而所有涉案的成品油均原产自中国,应基于《进口税则号列》第一部分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按照最惠国税率中暂定的1%进行计算关税。
上述观点获得办案部门采纳,最终关税税率自20%降低至1%。
以上系笔者第二批次税款扣减的案例,其中较为特殊的是反倾销税的处理以及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流转的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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